县统计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单位的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制度】武鸣县统计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县统计局政务信息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武鸣县统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本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本局各业务股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局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局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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