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9篇)

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9篇)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建股市〔2009〕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9篇),供大家参考。

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9篇)

篇一: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建股市〔2009〕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统一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尺度和方法,促进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项目。

  第四条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掌握所属企业及其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渠道,是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所属施工企业应对本企业、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施工项目部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最终落脚点,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最终环节,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针对各类施工项目的具体考核评价细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条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对所属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共分为5个分项,每个分项中再分为若干子项。5个分项如下: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

  3、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4、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5、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包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两个子分项)分项内容详见附表2.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

  第八条

  考核评价采取评分表的方式,评分采取标准分扣、增方法。每个分项均为100分的基础分,根据权重设置各子项基础分.第九条

  分项得分在95以上的为一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且有所创新;分项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为二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70分至84分的为三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基本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在70分以下的为四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没有达到《条例》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总体评分的计算方法:综合得分

  =各分项实得分加权总和

  其中: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30%+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70%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为每个年度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和各办事处对项目检查得分累计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5个分项的权值分配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5%,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15%,工程技术质量管理20%,工程质量过程管理20%,工程质量管理效果30%。

  第十二条

  总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得分情况的综合性评价.

  第十三条

  总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得分计算,并按分值得出评价等级。评价计分表见附表1。

  第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应形成书面的考核评价报告,对影响本企业施工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因应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整改方案.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管理的5个方面的分项考核计分,见附表2。

  第十六条

  分项评分表中列出考核子项内容、子项得分等项目.在对分项进行考核后必须明确对该分项进行扣、增分的具体理由.第十七条

  扣(增)分标准:每子项扣分最少为1分,每1分为一档,最多为该子项的标准分;每子项增分最少为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十八条

  如有分项评分表中未列入的,需要扣(增)分的情况,必须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分项考核后,除应填写质量管理分项考核计分表外,尚应以书面形式对各分项的扣(增)分理由予以详细说明,指出各分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需要总结推广的经验。

  第四章

  考核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A级的标准:

  1、超额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95以上;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在95分以上;

  3、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质量投诉事件.

  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评价B级的标准:

  1、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85以上,95以下;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在85分以上;3、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事件,且一般质量投诉事件均得到圆满处理.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评价C级的标准:1、基本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70以上,85以下;

  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等5个分项的考核得分均在70分以上;3、发生质量事故或一般质量问题投诉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评价D级的标准:

  1、未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70以下;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投诉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二十五条

  如果综合得分达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分项的考核得分达不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要求,综合评价等级降低一个等级.

  第五章

  考核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是企业管理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企业对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企

  业对各施工项目部均应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状态。

  第二十七条

  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企业对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周期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项目部的考核周期应视项目施工周期而定。

  1。

  项目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原则上至少考核两次,即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

  2.项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第一个考核周期为6个月,以后可根据第一次考核的情况确定下次的考核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人员及各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一般要抽查二级或三级企业、项目,每个企业不少于2个项目。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列入上级单位对下级企业法人和质量相关副总经理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与年度收入挂钩。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列入企业对项目经理和质量相关副经理的年度考核内容,并与年度收入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总体评价表

  企业名称

  综合得分(满分值工程质量管100分)

  理制度(满分值15分)

  评价等级

  小组建议:

  分项名称及分值

  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满分值15分)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满分值20分)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满分值20分)

  工程质量管理效果(满分值30分)

  A

  □

  B

  □

  C

  □

  D

  □

  总体评价

  年

  月

  日

  接受考核企业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签

  字

  考核小组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附表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分项评分表A。0.1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

  未按《条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或制度不齐全,扣10-20分;

  ?

  年度考核指标中无工程质量管理指标,扣5分;?

  分包合同无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和指标,扣5—10分;?

  有关层次、部门、岗位人员及总分包质量管理责任制未得到落实,扣3分;?

  未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扣5分;

  ?

  未按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奖罚,扣3分。

  ?

  未按《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扣10分;?

  制度未明确工程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人员、工长培训要求,扣5-10分;?

  企业无质量教育培训计划,扣5分;?

  未按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或记录不齐全的,扣1-5分。

  ?

  未按《条例》建立工程质量策划制度,扣10分;

  ?

  制度未明确工程质量策划分级编制、报批的,扣3分;

  ?

  未建立工程质量策划管理台账或不齐全的,扣3-5分。

  ?

  未按《条例》制定包括企业和各层次质量检查制度,扣15分;?

  制度未明确企业、项目定期及日常、专项质量检查频次及实施要求,扣3-5分;

  ?

  制度未规定对质量缺陷整改、处置及复查要求,扣3-5分;

  ?

  无检查、处置及复查记录或没如期完成,扣5-10分。

  ?

  未按《条例》建立工程质量内部预验收制度,扣15分;?

  制度未明确工序、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扣3—5分;

  ?

  制度未明确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扣3—5分。

  ?

  未按《条例》制定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扣10分;?

  未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扣5—10分;?

  未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档案,扣2分;

  ?

  未按《条例》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制度,扣10分;?

  未对所属单位和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考核评价,扣5分。

  ?

  未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和提出改进意见,扣3分。

  ?

  未按《条例》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制度,扣10分;?

  未进行季度质量报表统计上报,扣3分;?

  未进行年度质量滚动计划和省部级获奖工程统计上报,扣3分.分项评分

  评分人:

  年

  月

  日

  7应得分

  实得分

  1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22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工程质量策划制度

  3

  4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55工程质量内部预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制度

  质量管理统计报告制度

  15617

  8

  1010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分项评分表A.0.2序号

  评分项目

  企业资质与质量管理人员资格

  评分标准

  ?

  企业资质与承包工程不相符,扣30分;?

  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符合《条例》的要求,扣10分;?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每年继续教育时间少于40学时,扣5—10分;

  ?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扣5分.?

  企业未建立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无运行记录,扣5—10分;

  2

  ?

  企业未按《条例》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扣20分;

  工程质量?

  企业未按《条例》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扣10分;管理机构

  ?

  无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扣15分;?

  各级未配备足够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扣10—15分。

  ?

  未制定对分包单位资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的要求和规定,扣10分;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

  ?

  未建立分包单位资质管理和管理人员资格档案,扣5分;?

  分包单位承接的项目不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扣20分。

  ?

  所选择的分包单位没有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扣5分;

  ?

  专业分包和3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单位未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扣5分;?

  分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没持证上岗,扣5分。

  ?

  未制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控制要求和规定,扣20分;4供应单位管理

  ?

  所供应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在其资质规定的营业范围之内,扣20分,?

  所供应特殊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没有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扣10分。

  分项评分

  100

  应得分

  实得分

  1

  33322评分人:

  年

  月

  日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分项评分表A.0.3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

  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制度,扣30分;

  ?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无质量保证措施或无针对性,扣5—10;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扣5—10分;

  ?

  重大危险性方案没有组织专家论证,扣5分;?

  未建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动态管理台账,扣5分。

  ?

  未制定年度推广使用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及科技示范工程计划,扣2新技术推15分;

  广与应用

  ?

  未组织科技成果和科技示范工程验收,扣10分;

  ?

  未建立科技成果和科技示范工程台账,扣5分.

  规范、标?

  未及时发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更新信息,扣5分;

  准和规程

  ?

  未建立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管理台账,扣5分.?

  未建立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管理制度,扣15分;15应得分

  实得分

  30

  3

  154

  测量、检?

  未建立工程测量、检测与试验设备计量管理制度,扣15分;

  15测与试验

  ?

  未按制度进行工程测量、检测与试验设备计量管理检查,扣10分;

  ?

  未建立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扣25分;

  工程资料管理

  ?

  未按要求建立各级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体系,扣20分;?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人员,扣5-10分;?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上岗,扣5—10分;?

  未按制度进行工程资料管理检查,扣10分;

  分项评分

  525

  100

  评分人: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分项评分表A.0。4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

  未编制各级工程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创优滚动计划,扣25分;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中没有质量目标或目标不明确,扣5—25应得分

  实得分

  目标管理

  10分;?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没有进行分解和落实,扣10—15分.工程质量策划

  ?

  未开展工程质量策划工作,扣15分;?

  工程质量策划书无相应各级主管质量工作领导审核、审批,扣3—5分;?

  未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报送系统,扣5分;

  工程质量过程监控

  ?

  未按计划要求对所属单位及项目进行质量检查,扣10分;

  ?

  查出的问题无处理意见(措施)、无复查结果、无签字手续,扣5—10分;?

  对统一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没有检查通报,扣5分。

  ?

  未制定全面质量管理QC成果管理办法,扣20分;工程质量管理改进

  ?

  未组织开展企业年度QC成果发布活动,扣10分;?

  未按计划开展工程质量满意度调查,扣5分;

  ?

  未对所属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进行调研和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扣10分。

  工程质量投诉

  ?

  未建立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扣15分;

  ?

  未建立工程质量投诉台账,扣5分;

  ?

  未对工程质量投诉妥善处理,每起扣3分

  ?

  未建立工程质量售后服务制度,扣10分;

  ?

  未制定工程质量售后服务计划,扣5分.?

  未建立工程质量售后服务台账,扣5分。

  分项评分

  102153

  154

  20

  5156工程售后服务

  评分人:

  年

  月

  日

  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B。0.1序号

  评分项目

  工程质量目标

  ?

  获得省部级质量样板工地,每项加2分;?

  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包括“中建杯”),每项加1分;

  ?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每项加3分;工程质量创优

  ?

  对于通过中建系统指标申报鲁班奖,没有获得鲁班奖,每项扣10分;?

  对于通过地方协会申报鲁班奖,获得鲁班奖,每项加5分;?

  对于通过地方协会申报国家优质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每项加5分;?

  获得省部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每项加5分。

  ?

  二级企业参加股份公司QC成果发布会发布的成果,只获得三等奖,扣10分;?

  二级企业没有QC成果参加股份公司QC成果发布会发布,扣20分;

  3工程质量处罚

  ?

  因工程质量问题被投诉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20分;?

  因工程质量问题被投诉到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扣20分;

  ?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检查中项目因工程质量问题被指令停工整改,每起扣5—10分;?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及以上处分,每起扣10分;

  ?

  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降级、暂扣资质证书处罚,扣30分;

  分项评分

  1053评分标准

  ?

  未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扣20分;

  应得分

  20实得分

  1

  2

  评分人:

  年

  月

  日

  11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B.0.2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

  未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扣10分;

  质量保证1

  体系及制度

  ?

  未按《条例》配备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扣5分;

  ?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扣5分;

  ?

  与质量相关管理人员无质量责任制、职责不明确,每发现一处扣2分;?

  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每发现一处扣2分。

  ?

  项目质量目标低于合同要求,扣5分;没有进行目标分解,扣2分;产品实现策划

  ?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扣10分;未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扣5分;质量保证措施不全面、不具体,扣5分;

  ?

  未编制质量策划,扣5分;未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扣2分;无针对性、可操作性差,扣2分;

  ?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齐全、无有效的目录清单扣2分。

  ?

  工程施工所需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未配备齐全或者有无效版本,每发现一本扣1分;

  ?

  未有效落实各级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内容缺乏针对性、完整性,交底无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5分;?

  未执行质量过程“三检制”,质量检查无记录,扣5分;?

  未建立重要工序旁站监控制度,无重要工序旁站监控记录,扣5分;?

  未建立质量“样板"制度,无“样板”检查记录,扣5分;

  ?

  未编制质量检验和试验工作计划,扣5

  分;

  3

  过程控制

  ?

  各级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工序、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未及时认真做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手续不完备,扣5分;?

  未根据施工生产需要配备测量、检测与试验计量设备,未建立测量、检测与试验计量设备台账,设备台账中没有注明计量设备的有效期限和重新核验计划,扣5分;?

  对查出的质量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措施),不及时处理,没有复查结果和签字手续,扣5分;

  ?

  对各类专业分包没有按照合同要求统一质量管理,扣5分;?

  无月度质量统计、分析,没有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扣5分。

  应得分

  实得分

  10

  2

  230

  现场实物?

  材料、设备未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制度,手续不齐全,现场堆放状态122序号

  评分项目

  质量

  标识不正确,扣5分;评分标准

  应得分

  实得分

  ?

  工程实体质量通病出现频率达到20%以上或出现严重质量缺陷,扣5-10分;

  ?

  工程实体质量有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扣20分。

  工程资料管理

  ?

  未按建立各级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体系,扣20分;

  ?

  未配备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人员,人员未经过培训上岗,扣5分;

  20?

  工程技术资料填写、收集、整理质量不符合要求,每处扣2分;

  分项评分

  10评分人:

  年

  月

  日

  13

篇二: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

  部

  部

  〔

  201〕4571部

  部

  部

  、部

  20112020《

  》。

  。部

  部部部

  1组《》部

  2组部

  部

  部

  部

  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

  部

  20141121部

  —

  1—

  部

  部

  部

  部

  20141121—

  2—

  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1.1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

  ”的质量方针,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

  [2010]1号11)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

  规范》

  GB/T50430-等20法07律

  、法规、规范编制。

  1.3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建股份

  ”)所属各级各类

  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

  “所属施工

  企业”)及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1.4本办法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是

  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对所属施工企

  业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所属施工企业(专

  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5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

  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他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1.6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

  ISO90质01量

  管理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430,-2努00力7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1.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

  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术语

  2.1企业

  ——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

  2.2质量管理决策体系

  ——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及相应制度构成

  的体系。

  2.3质量保证体系

  ——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及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及其质量管

  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1/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2.4质量监督体系

  ——由企业、项目部质量监督机构、岗位及其监督职责、制度

  等构成的体系。

  2.5质量工程师

  ——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质量检验、监督及管理的人员。

  2.6责任工程师

  ——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测量工程师

  ——项目部从事现场测量工作的人员。

  2.试验工程师

  ——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

  2.材料工程师

  ——项目部从事现场材料、设备等物资管理的人员。

  2.10特

  殊建筑工程

  ——结构体系复杂、技术难度很大或面积超大的群体建筑工程、大空间大跨度建筑工程、建筑高度

  200m以

  上的超高层建筑工程等。

  质量管理体系

  3.1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均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

  运行。

  3.2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由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等组

  成。

  3.3所属施工企业均应建立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作为决策机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委员,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3.4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使影响工程质量的直接或间接因素得到有效

  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5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体系对企业、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监督

  责任,确保发挥其监督、监控的职能,并保证产品质量交验前处于合格状态

  3.6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

  实。

  3.所属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项目部均应执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可依

  据实际情况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以补充或完善,若必须单独制定质量管理

  制度时应经过企业批准,并经企业审定后发布实施。

  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4.1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是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全系统工程质

  量管理工作。

  4.2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部门应配置专业齐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

  与其规模相适应。

  2/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4.3所属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应配置质量总监,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

  工阶段,配备相应数量及相应专业的质量工程师,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至少应配备

  2名专职质量工程师;

  三万~五万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

  人;

  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和特殊建筑工程项目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专职质量工程师应在

  4人以上,并应专业齐全;

  市政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可参考一般建筑工程。若以造价计算,三千万造价以下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

  2人,三千万造

  价以上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数量应视情况配置,但必须满足质量监

  督工作的需要;

  其他类别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4.4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文化程度不低于大专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工程师;

  具有

  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5施工项目的质量工程师应具有上岗资格证书。

  4.6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项目质量工程师进行继续教育和

  考核,每年累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不应少于

  40学

  时。

  质量管理职责

  5.1所属各级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重要事

  项的决策。其职责是:

  对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

  确定企业中长期质量管理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

  5.2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企业质量管理规划;

  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协调企业质量管理资源的配置;

  召集并主持企业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3/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组织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5.3企业质量分管领导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主

  要职责是:

  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将运行情况向企业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

  导小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

  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中长期规划;

  组织制定、审核企业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

  性;

  负责企业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并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组织对所属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

  价;

  组织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

  提出处理意见。

  5.4企业生产分管领导对企业的施工过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的有效运行;

  建立企业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

  参与对质量事故的调查。

  5.5企业技术负责人对企业的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企业质量技术标准及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质量技术创新工作;

  研究、制定解决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保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艺等能够满足质量标准的要

  求;

  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组织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5.6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是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

  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制定企业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质量教育活动;

  制定企业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质量创优滚动计划并监督落实;

  参与编制企业质量技术标准;

  4/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开展施工项目质量策划;

  参加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开展质量检查并监督质量缺陷的整改;

  开展对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QC小

  组)活动;

  11负责处理质量投诉及整改;

  12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企业技术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在对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的评审中,确保施工

  技术、施工工艺等满足项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的要求;

  编制本企业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理论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技术推

  广和攻关活动;

  负责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保证其准确性;

  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5.企业经营及合约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施工项目的合同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协调;

  各类分包合同条件均应满足工程总体质量目标的要求。

  5.企业项目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督促项目部严格按程序组织施工,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

  督促项目部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督促项目部开展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过程质量管理;

  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10企

  业物资供应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选定物资、设备的合格供应商;

  保证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要求。

  5.11企

  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为施工项目配置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

  组织对企业的全体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

  5/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组织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

  组织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相关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5.12项

  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及

  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保证国家、行业、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各项质量管

  理制度在项目的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

  建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召集并主持项目部质量专题会议;

  按规定上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5.13项

  目质量分管副经理(质量总监)对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及工程

  质量负监督及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

  监督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向项目经理及时报告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项目质量监督体系有效运行;

  监督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的落实;

  根据项目的质量目标,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策划;

  研究解决项目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

  组织工程各阶段的内部验收工作、外部验收;

  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

  组织项目的质量例会;

  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

  11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

  5.14项

  目生产副经理对项目施工过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严格执行企业各项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参加项目质量例会,对涉及施工过程管理的质量问题监督整改;

  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15项

  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

  6/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保证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满足项目既定的质量目标和分部工程的质量标准,并监督方案、技术措施的落实;

  保证试验、检测的数据反映施工质量的真实状态;

  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

  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16项

  目专业工程师是项目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编制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并组织交底,使施工操作人员真正了解施

  工方法和工序质量标准;

  依据技术交底文件,实时监控作业人员的工序操作质量;

  施工作业前核实所用材料、设备的质量;

  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监督工序、班组交接检验;

  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返工;

  编制本专业的施工资料,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并与施工进

  度保持同步。

  5.17项

  目质量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负监督与确认的责任。其职责是:

  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

  接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了解技术及管理要求;

  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工艺、工序质量要求交底到位;

  依据对班组的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面进行质量巡查,必要时旁站监督;

  协助专业工程师实施对工序质量进行过程控制;

  参加项目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编制质量验收资料;

  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对检验批质量进行验收;

  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日志。

  5.18项

  目材料工程师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保证其符合物资购买合同的要求;

  7/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参与进场材料、设备的开箱验收,并填写相关记录。

  5.19项

  目测量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测量成果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其质量

  管理职责是:

  使用合格的测量设备进行各项测量作业;

  严格按批准的测量方案操作;

  真实记录测量成果。

  5.20项

  目试验工程师对应送第三方的检(试)验工作的真实、有效负责,其质量

  管理职责是:

  严格按有关检(试)验方案取样,保证试件的代表批量符合有关规范的规

  定;

  保证项目部设置的试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保证各类试件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完整、准确填写试件送检单,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总、分包质量管理

  6.1所属施工企业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其承担

  项目的所在地登记注册。

  6.2所属施工企业在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专项协议,进一步明确其承担工程的质量标准、质量过程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总、分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6.3施工项目应依据分包合同和质量专项协议开展总、分包管理策划,将分包方

  的质量管理纳入总包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总包的质量管理要求。

  6.4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

  件进行审核、审批,保证其满足工程既定的质量目标的需要。

  6.5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应参加分包方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其技术措施、质量标准等交底到位。

  6.6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立即请退出场。

  6.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分包单位、材料设

  8/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给

  予高度关注,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立即通报

  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使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工程整体质量受到重

  大影响。

  质量技术管理

  7.1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并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

  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等活动。

  7.2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分部工程不得盲目施工。

  7.3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三级交底制度。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对相关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管理

  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交底;

  专业工程师对班组进行施工操作及工序质量标准交底。

  对于项目的创新技术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时,应进行相应的专项技

  术交底,必要时应进行操作示范。

  7.4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工作,确保全面、准确理解设

  计意图。

  7.5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

  修改设计。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以书面形

  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7.6施工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深化、细化,以满

  足施工的要求。

  7.施工项目应执行或参照执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编制

  管理规程》,建立项目施工资料编制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施工资料

  的编制质量。

  7.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向所属分支机构、施工项目发布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清单。

  7.施工项目应根据企业发布的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清单备齐本项目所涉

  及的所有技术规范、标准、图集。

  9/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质量过程管理

  8.1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中建股份建造

  “过程精品

  ”的质量方针,不断提高

  质量过程控制的水平和能力,避免或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效益流失,以工作

  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检验批质量,以检验批质量保证分项工

  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

  体工程质量。在保证实现施工项目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的质量成

  本。

  8.2所属施工企业应以

  “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

  ”,即

  PDCA循环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8.3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管理目标。项目部应根据企

  业制定的质量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详细策划。

  8.4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制度,使各施工项目的工序质量得到有效

  监控,并应将工序质量与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操作人员或分包方的经济

  利益挂钩,保证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8.5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8.6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计量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

  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

  程中不得使用;

  施工项目应对分包方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

  检查。

  8.所属施工企业应坚持

  “样板制

  ”、“三检制”等行之有效的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和方法。

  8.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充分调动全体

  员工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

  8.所属施工企业应对在施工程及已竣工项目进行全数的定期质量回访和满意度

  调查,将回访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8.10所

  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已竣工工程质量维修费用的管理,建立已竣工工程质

  量维修费用台账,详细记录每个竣工项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对发生的质

  量通病进行统计分析,制定预防措施。质量保修期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计

  入工程建造成本并抵扣毛利率。

  8.11所

  属施工企业应建立质量投诉管理机制。

  10/

  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建立投诉台账;

  重大投诉应立即向企业分管领导报告;

  及时组织对投诉的调查,确属本企业责任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安排维修;

  维修后应进行回访,直至用户满意为止。

  8.12施

  工项目应对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并将项目的质量目标通过合同及质量

  协议分解到每个分包(供)方。

  8.13施

  工项目必须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

  需进行复检、复试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或复验;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相应记录。

  8.14施

  工项目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检验与试验工作。

  依据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制定分部工程检验、试验计划;

  各项检验、试验均应编制专项方案;

  严格按批准的检验、试验方案进行检验与试验;

  规定需由第三方检验的试件,必须送具有相应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8.15施

  工项目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项目质量管理策划中。

  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9.1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对下属企业、分支机构、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考核

  制度,按年度或项目周期逐级签订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质量管理目标责任

  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奖罚,使质量

  管理工作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的具体内容

  可根据企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9.2中建股份每年对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从以下

  5个

  方面进行考

  核与评价: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技术管理;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企业质量管理效果;

  项目质量管理效果。

  11/

  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表

  2。

  9.3本办法第

  9.2条

  第

  5款项目质量管理效果又分为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

  量过程管理、项目工程实体质量、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等

  4个

  子分项。

  9.4中建股份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考

  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担任,考核评价小组由安全质量

  环境部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9.5质量管理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中建股份在对二级次施工企业进行考核时,每个二级次施工企业抽查不少于

  2个

  子企业或分公司及其

  2个

  在施项目。二

  级次及三级次施工企业的考评抽查范围可自行确定,但应具有代表性,应能

  够反映企业的质量管理现状。

  9.6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

  内容。

  9.所属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企业对项目班子的年

  度(目标)考核内容。

  9.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采取评分的方式并分为

  A、B、C、D四个等级。

  总分为

  100分。9.质量管理

  A级的标准为:

  全面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

  95以

  上(含

  95);

  考核的5个

  分项的合格率均在

  95%以上;

  考核期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也未发生质量投诉事件。

  9.10质

  量管理评价

  B级的标准为:

  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

  85以

  上;

  考核的5个

  分项的合格率均在

  85%以上,95%以下;

  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且一般质量投诉事

  件均得到圆满处理。

  9.11质

  量管理评价

  C级

  的标准为:

  基本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实际得分在

  70以

  上;

  考核的5个

  分项的合格率均在

  70%以上,85%以下;

  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一般质量

  12/

  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事故或质量问题投诉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9.12质

  量管理评价

  D级的标准为:

  未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

  70以

  下;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

  9.13当

  总分达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但分项的考核合格率达不到相应评价等级标

  准要求时,综合评价降低一个等级。

  9.14施

  工企业质量管理5个分项的权重分配考核

  1企业质量管理体为:10%;

  2工程质量技术管系

  理

  15%;

  3工程质量过程管15%;

  4企业质量管理效理

  10%;

  5项目质量管理效果

  50%。

  果

  9.15每

  个分项评价分为

  4个

  等级,分项考评见附表1分项合格率在

  95%以上(含

  95%)的为一级;

  分项合格率在

  85%至

  94%的为二级;

  分项合格率在

  70%至

  84%的为三级;13/。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4分项合格率在在

  70%以下的为四级。

  9.16评

  分的计算方法:

  综合得分

  =各分项合格率加权总和

  ×10。0其中:项目质量管理分项的分值=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合格率

  ×10%项+目质

  量过程管理合格率

  ×20%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率

  ×50%项+目工程技

  术资料合格率

  ×20%×1]0。09.17项

  目工程质量管理分值为每年度考核单位对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得分累计的平

  均值。

  9.18总

  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合格率

  情况的综合性评价。总体评价见附表

  1。

  9.19总

  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合格率计算,并按实际得分评出评价等级。

  9.20所

  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质量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书面报告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

  工程质量创奖

  10.1所

  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引导施工项目开展工程质量创奖活动,并以此推动企业

  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使工程质量创奖与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形成良性互动。

  10.2凡

  拟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工程,无论由何种渠道申报,必须获得中建股

  份优秀项目管理奖。

  10.3中

  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每年对拟使用中建总公司指标参评国家级工程质

  量奖的项目进行筛选。申报指标的分配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确定。

  10.4获

  得中建股份申报指标的所属二级施工企业应确保申报工程获奖,若获得申

  报指标后未能获奖,每浪费

  1个指标惩罚

  1年申报指标的分配权力。

  10.5对

  于从有关省(行业)协会自行获得申报指标,且工程已获得中建股份优秀

  项目管理奖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时,中建股份支持其申报,并积极协助其办

  理相关申报手续。

  10.6当

  工程自行获得申报指标,而未获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且未经中建股

  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或未经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特殊批准时,中

  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11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14/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11.1所

  属施工企业、项目部均应制定工程质量突发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应定

  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11.2发

  生突发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1.3发

  生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立即逐级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

  11.4发

  生质量事故后,所属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

  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

  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11.5所

  属施工企业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及义务;

  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6对

  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坚持

  “四不放过

  ”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

  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

  到处理不放过。

  12奖励与处罚

  12.1所

  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

  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给企业带来

  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处罚。

  12.2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集体(项目部),应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应涵盖

  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

  1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质量管

  理考核达到

  A级。

  2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

  明使工程质量确有明显提高。

  12.3在

  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

  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

  有明显提高;

  15/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积极推进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有效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12.4对

  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其企业法定

  代表人、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有关人

  员等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12.5质

  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

  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14.2.条2第

  3款

  的规定给予奖励。

  12.6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

  2质量管理考核为

  D级;

  造成质量事故;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

  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12.7对

  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处罚范围:

  1企业领导班子;

  2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部门领导;

  其他相关人员。

  12.8质

  量管理考核在

  D级的处罚范围:

  1企业主要领导;

  2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质量保证体系相关部门领导。

  12.9对

  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

  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

  给予撤职、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

  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16/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

  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

  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

  1000~0020000元0人民币。

  2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

  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给予

  撤职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

  罚力度。

  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

  5000~0150000元人民币。

  较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民事责

  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较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同时应视情

  节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

  50%年薪的经济处罚。

  较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3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

  2000~0100000元人民币。

  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留用或记大过处分,其经济处罚额度不

  应低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亦不应低于

  10000元0人民币。

  一般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处分,并给予

  扣除

  20%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一般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17/1中建股安字〔

  201〕4571号,2014.11.21的2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

  1000~050000元人民币。

  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亦应降级,直至免除。

  降级或免除技术职称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重新申报职称。情节

  严重的在中建股份系统内终身不得从事技术工作。

  13附

  则

  13.1本

  13.2本

  18/1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三: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

  中国建筑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总

  则

  1.1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的质量方针,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

  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

  管理规》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编制。

  1.3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

  业")及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

  作。

  1.4本办法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是

  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对所属施

  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所属施

  工企业(专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5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

  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他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1.6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

  GB/T50430-2007,努力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1.7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

  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术语

  2.1企业——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z不包括分支机构。

  2.2质量管理决策体系——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及相应制度构成

  的体系。

  2.3质量保证体系——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及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及其质

  量管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2.4质量监督体系——由企业、项目部质量监督机构、岗位及其监督职责、制度

  等构成的体系。

  2.5质量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书的质量检验、监督及管理的人员。

  2.6责任工程师——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7测量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测量工作的人员。

  2.8试验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书,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

  2.9材料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材料、设备等物资管理的人员。

  2.1特殊建筑工程——结构体系复杂、技术难度很大或面积超大的群体建筑

  工程、大空间大跨度建筑工程、建筑高度2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工程

  等。

  质■管理体系

  3.1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均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

  运行。

  3.2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由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等组

  成。

  3.3所属施工企业均应建立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作为决策机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委员并保捋体系的有效运行。

  3.4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使影响工程质量的直接或间接因素得到有

  效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5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体系对企业、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监督

  责任,确保发挥其监督、监控的职能,并保证产品质量交验前处于合格

  状态。

  3.6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

  实。

  3.7所属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项目部均应执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可依

  据实际情况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以补充或完善若必须单独制定质量

  管理制度时应经过企业批准,并经企业审定后发布实施。

  质■监督机构和人员

  4.1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是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全系统工程质

  量管理工作。

  4.2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部门应配置专业齐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

  与其规模相适应。

  4.3所属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应配置质量总监,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

  工阶

  段,配备相应数量及相应专业的质量工程师,并实行动态管理。

  1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质量工程

  师;

  2三万~五万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

  少于4人;

  3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和特殊建筑工程项目应设置独

  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专职质量工程师应在4人以上,并应专业齐全;

  4市政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可参考一般建筑工程。若以造价

  计算,三千万造价以下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2人,三

  千万造价以上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数量应视情况配置,但必须满足

  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5其他类别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的规定。

  4.4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文化程度不低于大专学历;

  2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工程师;

  3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5施工项目的质量工程师应具有上岗书。

  4.6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项目质量工程师进行继续教育

  和考核,每年累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不应少于40学时。

  质■管理职责

  5.1所属各级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重要事

  项的决策。其职责是:

  1对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2确定企业中长期质量管理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

  5.2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企业质量管理规划;

  2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3协调企业质量管理资源的配置;

  4召集并主持企业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5组织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5.3企业质量分管领导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主

  要职责是:

  1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将运行情况向企业质量管理委员

  会或领导小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

  2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中长期规划;

  3组织制定、审核企业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

  的协调性;

  4负责企业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并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5组织对所属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

  核、评价;

  6组织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并对有关

  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4企业生产分管领导对企业的施工过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的有效运行;

  2建立企业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

  3参与对质量事故的调查。

  5.5企业技术负责人对企业的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企业质量技术标准及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质量技术创新工作;

  3研究、制定解决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4保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艺等能够满足质量标

  准的要求;

  5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组织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5.6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是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

  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2制定企业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3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质量教育活动;

  4制定企业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质量创优滚动计划并监督落实;

  5参与编制企业质量技术标准;

  6开展施工项目质量策划;

  7参加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8开展质量检查并监督质量缺陷的整改;

  9开展对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10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活动;

  11负责处理质量投诉及整改;

  12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7企业技术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在对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的评审中,确

  保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等满足项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的要求;

  2编制本企业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3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理论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

  技术推广和攻关活动;

  4负责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保证其准确性;

  5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支持;

  6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5.8企业经营及合约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施工项目的合同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协调;

  2各类分包合同条件均应满足工程总体质量目标的要求。

  5.9企业项目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督促项目部严格按程序组织施工,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

  2督促项目部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督促项目部开展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过程质量管理;

  4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1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选定物资、设备的合格供应商;

  2保证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和工程设计的要

  求。

  5.1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为施工项目配置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

  2组织对企业的全体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

  3组织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

  4组织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相关培训、考核、取证工

  作。

  5.12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

  作及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保证国家、行业、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各项

  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的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

  2建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3召集并主持项目部质量专题会议;

  4按规定上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5.13项目质量分管副经理(质量总监)对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及

  工程质量负监督及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及管理制度;

  2监督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向项目经理及时报告运行中出现

  的问题。

  3保证项目质量监督体系有效运行;

  4监督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的落实;

  5根据项目的质量目标,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策划;

  6研究解决项目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

  7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部验收工作、夕卜部验收;

  8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

  9组织项目的质量例会;

  10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

  11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

  5.14项目生产副经理对项目施工过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

  是:

  1严格执行企业各项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2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3参加项目质量例会,对涉及施工过程管理的质量问题监督整改;

  4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15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

  2保证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满足项目既定的质量目标和分部工程的质

  量标准,并监督方案、技术措施的落实;

  3保证试验、检测的数据反映施工质量的真实状态;

  4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

  5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16项目专业工程师是项目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其质量管理职

  责是:

  1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编制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并组织交底,使施工操作人员真正

  了解施工方法和工序质量标准;

  3依据技术交底文件,实时监控作业人员的工序操作质量;

  4施工作业前核实所用材料、设备的质量;

  5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6监督工序、班组交接检验;

  7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返工;

  8编制本专业的施工资料,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并与

  施工进度保持同步。

  5.1项目质量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负监督与确认的责任。其职责是:

  1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

  2接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了解技术及管理要求;

  3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工艺、工序质量要求交底到

  位;

  4依据对班组的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面进行质量巡查,必要时旁站监

  目/5协助专业工程师实施对工序质量进行过程控制;

  6参加项目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编制质量验收资料;

  7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对检验批质量进行验收;

  8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

  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9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日志。

  5.1项目材料工程师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其质量管理职责是:1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保证其符合物资购买合同的要

  求;

  2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参与进场材料、设备的开箱验收,并填写相关记录。

  5.1项目测量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测量成果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其

  质量管理职责是:

  1使用合格的测量设备进行各项测量作业;

  2严格按批准的测量方案操作;

  3真实记录测量成果。

  5.2项目试验工程师对应送第三方的检(试)验工作的真实、有效负责,其

  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按有关检(试)验方案取样,保证试件的代表批量符合有关规

  的规定;

  2保证项目部设置的试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规的规定;

  3保证各类试件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4完整、准确填写试件送检单,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总、分包质■管理

  6.1所属施工企业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其承担

  项目的所在地登记注册。

  6.2所属施工企业在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专项协议,进一步明确其承担工程的质量标准、质量过程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

  务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总、分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6.3施工项目应依据分包合同和质量专项协议开展总、分包管理策划,将分包方

  的质量管理纳入总包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总包的质量管理要求。

  6.4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

  件进行审核、审批,保证其满足工程既定的质量目标的需要。

  6.5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应参加分包方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

  底,监督其技术措施、质量标准等交底到位。

  6.6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立即请退出场。

  6.7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分包单位、材料设

  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

  量给予高度关注,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

  立即通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使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工程整

  体质量受到重大影响。

  质■技术管理

  7.1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并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

  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等活动。

  7.2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分部工程不得盲目施工。

  7.3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三级交底制度。

  1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

  底;

  2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对相关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

  等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交底;

  3专业工程师对班组进行施工操作及工序质量标准交底。

  对于项目的创新技术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时应进行相应的专

  项技术交底,必要时应进行操作示。

  7.4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工作,确保全面、准确理解设

  计意

  图。

  7.5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

  修改设计。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以书

  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7.6施工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深化、细化,以满

  足施工的要求。

  7.7施工项目应执行或参照执行《中国建筑股份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编制管理规

  程》,建立项目施工资料编制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施工资料

  的编制质量。

  7.8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向所属分支机构、施工项目发布现行有效的技术规、标

  准、图集清单。

  7.9施工项目应根据企业发布的现行技术规、标准、图集清单备齐本项目所涉及

  的所有技术规、标准、图集。

  质■过程管理

  8.1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中建股份建造"过程精品"的质量方针,不断提高

  质量过程控制的水平和能力,避免或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效益流失,以

  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检验批质量,以检验批质量保

  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

  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在保证实现施工项目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

  控制工程的质量成本。

  8.2所属施工企业应以"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即PDCA循环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

  平。

  8.3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管理目标。项目部应根据企

  业制定的质量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详细

  策划。

  8.4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制度,使各施工项目的工序质量得到有效

  监控,并应将工序质量与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操作人员或分包方的经济利益挂钩,保证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8.5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8.6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计量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1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

  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

  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

  2施工项目应对分包方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

  行监督

  检查。

  8.7所属施工企业应坚持”样板制"、”三检制”等行之有效的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和方法。

  8.8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充分调动全

  体员工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

  8.9所属施工企业应对在施工程及已竣工项目进行全数的定期质量回访和满意

  度调查,将回访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8.1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已竣工工程质量维修费用的管理,建立已竣工工

  程质量维修费用台账,详细记录每个竣工项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对

  发生的质量通病进行统计分析,制定预防措施。质量保修期所发生的维

  修费用应计入工程建造成本并抵扣毛^率。

  8.11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质量投诉管理机制。

  1建立投诉台账;

  2重大投诉应立即向企业分管领导报告;

  3及时组织对投诉的调查,确属本企业责任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安排

  维修;

  4维修后应进行回访,直至用户满意为止。

  8.12施工项目应对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并将项目的质量目标通过合同及

  质量协议分解到每个分包(供)方。

  8.13施工项目必须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1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

  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

  2需进行复检、复试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样品送交具有相

  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或复验;

  3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相应记录。

  8.14施工项目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检验与试验工作。

  1依据相关规及设计要求制定分部工程检验、试验计划;

  2各项检验、试验均应编制专项方案;

  3严格按批准的检验、试验方案进行检验与试验;

  4规定需由第三方检验的试件,必须送具有相应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

  检验。

  8.15施工项目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项目质量管理策划中。

  质■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9.1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对下属企业、分支机构、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考核

  制度,按年度或项目周期逐级签订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质量管理目标

  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奖

  罚,使质量管理工作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质量管理目标

  责任的具体容可根据企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9.2中建股份每年对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考

  核与评价: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2工程质量技术管理;

  3工廖量过程亀里;

  4企业质量管理^果;

  5项目质量管理效果。

  具体考核容详见附表2。

  9.3本办法第9.2条第5款项目质量管理效果又分为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

  量过程管理、项目工程实体质量、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等4个子分项。

  9.4中建股份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考

  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担任考核评价小组由安全

  质量环境部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9.5质量管理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中建股份在对二级次施工企业进行考核时,每个二级次施工企业抽查不少于2个子企业或分公司及其2个在施项

  目。二级次及三级次施工企业的考评抽查围可自行确定,但应具有代表

  性,应能够反映企业的质量管理现状。

  9.6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

  核容。

  9.7所属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企业对项目班子的年度(目标)考核容。

  9.8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采取评分的方式并分为A、B、C、D四个等级。

  总分为100分。

  9.9质量管理A级的标准为:

  1全面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

  95以上(含95%);

  2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95%以上;

  3考核期未发生质量事故,也未发生质量投诉事件。

  9.10质量管理评价B级的标准为:

  1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85以上;

  2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85%以上,95%以下;

  3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且一般质量

  投诉事件均得到圆满处理。

  9.1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分值为每年度考核单位对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得分累计

  的平均值。

  9.1总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合

  格率情况的综合性评价。总体评价见附表1。

  9.19.2总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合格率计算,并按实际得分评出评价等级。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质量管理工作完成

  情况书面报告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

  10」

  工程质量创奖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引导施工项目开展工程质量创奖活动,并以此推动

  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使工程质量创奖与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形成良

  性互动。

  10.2凡拟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工程,无论由何种渠道申报,必须获得中

  建股份优秀项目亀里奖。

  10.3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每年对拟使用中建总公司指标参评国家级工

  程质量奖的项目进行筛选。申报指标的分配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确

  定。

  10.4获得中建股份申报指标的所属二级施工企业应确保申报工程获奖,若获

  得申报指标后未能获奖每浪费1个指标惩罚1年申报指标的分配权力。

  10.5对于从有关省(行业)协会自行获得申报指标,且工程已获得中建股份

  优秀项目管理奖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时,中建股份支持其申报,并积极

  协助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10.6当工程自行获得申报指标,而未获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且未经中

  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或未经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特殊批

  准时,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1111」

  工程质量專故的调查处理

  所属施工企业、项目部均应制定工程质量突发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

  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11.211.3发生突发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立即逐级如实上

  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

  11.4发生质量事故后,所属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

  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11.5所属施工企业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及义

  务;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对隐瞒事故者应加

  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6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坚捋"四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

  任人未得到处理不放过。

  1212.1奖励与处罚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

  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给

  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处罚。

  12.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集体(项目部),应给予奖励,奖励围应涵

  盖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

  1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容,质

  量管理考核达到A级。

  2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3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

  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确有明显提高。

  12.3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

  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3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

  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4积极推进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有效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12.4对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其企业

  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有关人员等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12.5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

  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4.2.2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12.6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容;

  2质量管理考核为D级;

  3造成质量事故;

  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

  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5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6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7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12.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容的处罚围:

  1企业领导班子;

  2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3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部门领导;

  4其他相关人员。

  12.质量管理考核在D级的处罚围:

  1企业主要领导;

  2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3质量保证体系相关部门领导。

  12.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及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给予撤职、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全咅眸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

  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

  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

  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

  罚起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

  位,处罚额度为100000~200000元人民币。

  2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

  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

  给予撤职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

  步加大处罚力度。

  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

  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50000~150000元人民币。

  3较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民

  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应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较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同时应

  视情节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50%年薪的经济处罚。

  较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

  点为年薪的3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20000~100000元人民币。

  4—般质量事故

  —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留用或记大过处分其经济处罚额

  度不应低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亦不应低于100000元人民币。

  —般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处分,并

  给予扣除20%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般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绐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

  点为年薪的2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10000~50000元人民币。

  5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亦应降级,直至

  免除。降级或免除技术职称的人员五年不得晋升职称或重新申报职称。

  情节严重的在中建股份系统终身不得从事技术工作。

  13附

  则

  1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2本办法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四: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全面提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系统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缩小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的不均衡性,实现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推荐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的基本准则。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除应执行本条例外,还应执行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等。但当本条例的要求高于地方法规、规定时,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建股份的质量方针是:过程精品,品质重于泰山;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

  第七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积极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第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运用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提高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是中建股份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系统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总部应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并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三级次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应专业齐全。

  第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一定数量及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并实行动态管理:

  20000m2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1-2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0000m2~50000m2项目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应少于3人;

  50000m2以上的项目应设置4人以上的质量管理部门,并应专业配套。

  第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保证工程质量管理队伍的稳定,不断充实质量管理队伍,鼓励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质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证,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定期对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企业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文化程度不应低于大专学历;

  2.专业技术职称不应低于助理工程师;

  3.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必须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各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等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并根据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程质量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本分支机构)的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建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确定和配备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企业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的工程质量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工程质量教育活动;组织本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

  企业总工程师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技术研究工作;研究、制定解决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审核、批准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或措施;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开展各种质量教育活动;与本企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本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编制本企业年度工程质量创优计划及创优滚动计划并负责落实;协助项目制定工程质量策划;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参加工程项目的各阶段竣工验收;组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并督促项目对质量缺陷的整改;负责对企业各单位、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促进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为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其职责是:

  组织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负责编制企业的施工工艺标准、质量技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技术推广和攻关活动;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保证;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

  经营及合约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签约工程承包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一致;强化合约管理,各类总、分包的合约均应以满足工程质量目标为前提;坚决杜绝转包、挂靠、卖牌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质量管理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生产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严格按程序组织施工生产,在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坚

  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负责施工前向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负责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其它技术文件的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提请项目技术负责人解决;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确定合格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对购入的各类生产材料、设备等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使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按照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的决定为项目部配置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组织本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证工作;在确定分包或劳务队伍时,负责组织对其人员综合素质等进行考察并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保证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贯彻落实企业总体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主持编制项目的质量计划,确定质量目标;组织项目有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参加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分管副经理(质量总监)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

  认真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

  保证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管理程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根据企业及合同质量目标组织编制质量策划;组织项目的质量检查,对质量缺陷组织整改并向项目经理报告;组织项目的质量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各项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并及时上报企业有关部门和技术领导批准;组织编制项目质量技术交底文件并进行交底;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质量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技术原因,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质量检查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质量技术交底;每天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施工质量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督;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一检验批进行实测实量,组织内部质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共同对每一检验批进行外部质量验收;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项目操作人员开展质量竞赛活动;做好质量工作日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专业施工员(工长)的质量管理职责

  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负责交接检验;对质量工艺和成品保护进行交底;及时安排返工;核实材料来源并督促材料选样送检;做好施工日志;记录并收集本专业的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原始记录),并及时反馈资料员。

  第二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

  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涉及项目工程质量的技术、材料、机具、设备、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也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总、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对分包方的选择、评价机制,制定选择、评价的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并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符合《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质量管理体系、岗位职责、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等要求。

  第三十二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宜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保证的专项协议,在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确定总、分包在开展质量技术培训、工程质量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各方面的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实行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在项目既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统一工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工艺标准、技术档案编制标准。分包方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十四条

  总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使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全面满足总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分包方技术人员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

  第三十六条

  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单位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要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将其立即请退出场。

  对于一般性错误并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小时,总包有权对分包的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额由总包方根据本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人员的处罚必须由有关人员自付罚金,不得由分包企业代付,从而对当事人起到处罚的作用,对其他有关人员起到警示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总包单位应积极鼓励分包方的施工操作人员努力学技术,提高施工操作质量。对于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管理严格,成品质量好,成本低的分包班组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荣誉或物质奖励。奖金来源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商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合法的联营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后,总包企业应严格按上述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包管理,分包方必须服从。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给予高度关注,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立即通报业主,使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第五章

  质量技术管理

  第四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程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及QC小组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设计施工图会审工作,确保正确理解设计意图。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即时指出,并由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由于某种原因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以洽商的方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

  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及技术特点,依据设计文件及现场条件编制具有指导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重点、特殊的或具有较大技术难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措施)等专项技术文件。

  1.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或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盲目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必须满足现行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依据《关于印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大纲〉(试行)及〈关于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建企协字[2000]28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严格审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四级技术质量交底制度即:项目负责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进行施工方案、措施交底,施工员对班组进行施工交底;施工班组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交底。另外,对于项目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时要进行相应的技术质量交底,技术质量交底必须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应组织进行操作示范。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时,应及时对原定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对修订部分亦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深化、细化设计,以满足细部节点施工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使工程技术档案从形成—收集—归档成为完整的体系。不断提高工程技术档案的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编目层次分明,内容齐全,填写规范,数据真实,应与工程的进度同步。

  第六章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第五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创“过程精品”的项目质量方针,落实过程管理,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在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所属施工企业还应不断加大过程质量控制的力度,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浪费,在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

  第五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目标。各项目应根据企业拟定的质量目标对项目的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策划。

  第五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前既应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第五十三条

  各工程项目应对工程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特别是要将项目的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分包方、每个专业、每个作业班组。

  第五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需进行复检的材料、半成品等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取样送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抓好计量管理,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

  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总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必须对分包企业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各项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隐蔽验收之前,各项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地基验槽工作。现场的地基验槽必须有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代表参加,并在验槽记录上签字。如果地基需要处理,亦必须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后仍须由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验收。

  第五十七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在加强对项目的施工前期质量策划和过程质量控制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每道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建立必要的企业内部工序质量验收制度,并将工序质量与操作人员或分包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五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工程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工作,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需取样进行检验的样品,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1.混凝土试块必须在现场浇捣部位取样,严禁在混凝土搅拌台或混凝土罐车旁取样。

  2.混凝土标养试块必须在标准条件下进行养护,其龄期必须为28天。

  3.抽样检验的取样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试件的代表批量必须按实际数量填入试验报告,各项与试验有关的数据亦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其沉降观测工作应有始有终,竣工验收资料中应提交具有观测结论的沉降观测报告。

  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各项试验、检验与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密切相关,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并高度重视涉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防雷及电气接地、消防、锅炉、压力管道等的试验与检验。

  11第五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采取“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管理,施工项目应加大质量检查的频率和密度,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样板制”、“三检制”等都是施工过程动态的质量控制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应加以坚持和推广。

  第七章

  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通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对已竣工工程的质量回访,及时掌握企业的工程质量状况,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第六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按年度逐级签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工程质量管理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全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查,其重点是各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对检查的结果在系统内部公布。

  第六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检查重点是:

  1.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

  2.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3.在施工程的实体质量水平。

  4.工程技术资料的填写是否规范,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

  第六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对已竣工项目进行定期回访,并对回访情况进行记录。

  12第六十五条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将每年的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回访情况专题报告中建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

  第八章

  工程质量创奖

  第六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全体员工开展“创品牌,树形象”的质量创奖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和中建股份公司工程质量创奖活动,以此推动企业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七条

  中建股份设立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以鼓励和表彰通过提高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在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工程项目,同时为提高中建股份公司系统整体工程质量水平树立样板。

  第六十八条

  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作为中建股份系统的工程质量最高奖。凡从中建总公司渠道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首先获得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

  第六十九条

  中建股份公司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审要求详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评审细则》。

  第九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经理部、所属企业必须逐级如实向上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损失。

  第七十一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企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认真勘察。如有必要,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而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更大财产的损失。

  13第七十二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及义务。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那些不重视质量,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集体(项目部),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并取得显著成绩;

  2.质量管理考核达到A级。

  3.在工程质量创优、创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市)、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4.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七十六条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3.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七十七条

  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符合14.2.214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七十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其企业法人或总经理主管领导、质量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等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

  2.质量管理考核在C级(含C级)以下;

  3.违反有关技术或操作规程的规定,造成质量事故;

  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5.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6.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7.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十条

  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处罚范围:

  1.企业领导班子

  2.企业分管领导

  3.质量管理部门领导

  4.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十一条

  质量管理考核在C级以下的处罚范围:

  1.企业主要领导

  2.企业分管领导

  3.影响考核分数的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八十二条

  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

  15政处分:

  1.经济处罚视事故等级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定,一般在300~100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罚。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

  3.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现任职务及技术职称亦应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降级或撤消。

  4.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6

篇五: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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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4112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1总

  则

  1.1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的质量方针,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

  规范》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1.3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

  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

  企业”)及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1.4本办法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是

  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对所属施工企

  业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所属施工企业(专

  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5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

  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他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1.6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430-2007,努力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1.7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

  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2术语

  2.1企业——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

  2.2质量管理决策体系——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及相应制度构成

  的体系。

  2.3质量保证体系——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及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及其质量管

  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1/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2.4质量监督体系——由企业、项目部质量监督机构、岗位及其监督职责、制度

  等构成的体系。

  2.5质量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质量检验、监督及管理的人员。

  2.6责任工程师——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7测量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测量工作的人员。

  2.8试验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

  2.9材料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材料、设备等物资管理的人员。

  2.10特殊建筑工程——结构体系复杂、技术难度很大或面积超大的群体建筑工程、大空间大跨度建筑工程、建筑高度

  2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工程等。

  3质量管理体系

  3.1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均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

  运行。

  3.2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由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等组

  成。

  3.3所属施工企业均应建立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作为决策机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委员,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3.4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使影响工程质量的直接或间接因素得到有效

  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5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体系对企业、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监督

  责任,确保发挥其监督、监控的职能,并保证产品质量交验前处于合格状态。

  3.6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

  实。

  3.7所属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项目部均应执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可依

  据实际情况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以补充或完善,若必须单独制定质量管理

  制度时应经过企业批准,并经企业审定后发布实施。

  4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4.1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是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全系统工程质

  量管理工作。

  2/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4.2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部门应配置专业齐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

  与其规模相适应。

  4.3所属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应配置质量总监,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

  工阶段,配备相应数量及相应专业的质量工程师,并实行动态管理。

  1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至少应配备

  2名专职质量工程师;

  2三万~五万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

  4人;

  3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和特殊建筑工程项目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专职质量工程师应在

  4人以上,并应专业齐全;

  4市政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可参考一般建筑工程。若以造价计算,三千万造价以下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

  2人,三千万造

  价以上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数量应视情况配置,但必须满足质量监

  督工作的需要;

  5其他类别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4.4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文化程度不低于大专学历;

  2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工程师;

  3具有

  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5施工项目的质量工程师应具有上岗资格证书。

  4.6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项目质量工程师进行继续教育和

  考核,每年累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不应少于

  40学时。

  5质量管理职责

  5.1所属各级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重要事

  项的决策。其职责是:

  1对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

  2确定企业中长期质量管理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

  5.2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企业质量管理规划;

  3/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2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3协调企业质量管理资源的配置;

  4召集并主持企业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5组织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5.3企业质量分管领导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主

  要职责是:

  1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将运行情况向企业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

  导小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

  2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中长期规划;

  3组织制定、审核企业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

  性;

  4负责企业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并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5组织对所属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

  价;

  6组织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

  提出处理意见。

  5.4企业生产分管领导对企业的施工过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的有效运行;

  2建立企业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

  3参与对质量事故的调查。

  5.5企业技术负责人对企业的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企业质量技术标准及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质量技术创新工作;

  3研究、制定解决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4保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艺等能够满足质量标准的要

  求;

  5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组织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5.6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是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

  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1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2制定企业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3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质量教育活动;

  4制定企业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质量创优滚动计划并监督落实;

  5参与编制企业质量技术标准;

  6开展施工项目质量策划;

  7参加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8开展质量检查并监督质量缺陷的整改;

  9开展对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10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活动;

  11负责处理质量投诉及整改;

  12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7企业技术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在对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的评审中,确保施工

  技术、施工工艺等满足项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的要求;

  2编制本企业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3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理论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技术推

  广和攻关活动;

  4负责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保证其准确性;

  5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支持;

  6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5.8企业经营及合约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施工项目的合同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协调;

  2各类分包合同条件均应满足工程总体质量目标的要求。

  5.9企业项目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督促项目部严格按程序组织施工,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

  2督促项目部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督促项目部开展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过程质量管理;

  /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4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10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选定物资、设备的合格供应商;

  2保证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要求。

  5.1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为施工项目配置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

  2组织对企业的全体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

  3组织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

  4组织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相关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5.12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及

  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保证国家、行业、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各项质量管

  理制度在项目的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

  2建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3召集并主持项目部质量专题会议;

  4按规定上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5.13项目质量分管副经理(质量总监)对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及工程

  质量负监督及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

  2监督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向项目经理及时报告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3保证项目质量监督体系有效运行;

  4监督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的落实;

  5根据项目的质量目标,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策划;

  6研究解决项目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

  7组织工程各阶段的内部验收工作、外部验收;

  8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

  9组织项目的质量例会;

  10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

  /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11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

  5.14项目生产副经理对项目施工过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执行企业各项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2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3参加项目质量例会,对涉及施工过程管理的质量问题监督整改;

  4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15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

  2保证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满足项目既定的质量目标和分部工程的质量标准,并监督方案、技术措施的落实;

  3保证试验、检测的数据反映施工质量的真实状态;

  4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

  5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16项目专业工程师是项目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编制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并组织交底,使施工操作人员真正了解施

  工方法和工序质量标准;

  3依据技术交底文件,实时监控作业人员的工序操作质量;

  4施工作业前核实所用材料、设备的质量;

  5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6监督工序、班组交接检验;

  7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返工;

  8编制本专业的施工资料,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并与施工进

  度保持同步。

  5.17项目质量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负监督与确认的责任。其职责是:

  1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

  2接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了解技术及管理要求;

  3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工艺、工序质量要求交底到位;

  /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4依据对班组的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面进行质量巡查,必要时旁站监督;

  5协助专业工程师实施对工序质量进行过程控制;

  6参加项目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编制质量验收资料;

  7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对检验批质量进行验收;

  8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9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日志。

  5.18项目材料工程师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保证其符合物资购买合同的要求;

  2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参与进场材料、设备的开箱验收,并填写相关记录。

  5.19项目测量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测量成果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其质量

  管理职责是:

  1使用合格的测量设备进行各项测量作业;

  2严格按批准的测量方案操作;

  3真实记录测量成果。

  5.20项目试验工程师对应送第三方的检(试)验工作的真实、有效负责,其质量

  管理职责是:

  1严格按有关检(试)验方案取样,保证试件的代表批量符合有关规范的规

  定;

  2保证项目部设置的试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保证各类试件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4完整、准确填写试件送检单,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6总、分包质量管理

  6.1所属施工企业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其承担

  项目的所在地登记注册。

  6.2所属施工企业在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专项协议,8/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进一步明确其承担工程的质量标准、质量过程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总、分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6.3施工项目应依据分包合同和质量专项协议开展总、分包管理策划,将分包方

  的质量管理纳入总包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总包的质量管理要求。

  6.4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

  件进行审核、审批,保证其满足工程既定的质量目标的需要。

  6.5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应参加分包方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其技术措施、质量标准等交底到位。

  6.6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立即请退出场。

  6.7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分包单位、材料设

  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给

  予高度关注,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立即通报

  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使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工程整体质量受到重

  大影响。

  7质量技术管理

  7.1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并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

  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等活动。

  7.2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分部工程不得盲目施工。

  7.3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三级交底制度。

  1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2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对相关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管理

  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交底;

  3专业工程师对班组进行施工操作及工序质量标准交底。

  对于项目的创新技术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时,应进行相应的专项技

  术交底,必要时应进行操作示范。

  7.4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工作,确保全面、准确理解设

  计意图。

  7.5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

  修改设计。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以书面形

  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9/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7.6施工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深化、细化,以满

  足施工的要求。

  7.7施工项目应执行或参照执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编制

  管理规程》,建立项目施工资料编制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施工资料

  的编制质量。

  7.8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向所属分支机构、施工项目发布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清单。

  7.9施工项目应根据企业发布的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清单备齐本项目所涉

  及的所有技术规范、标准、图集。

  8质量过程管理

  8.1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中建股份建造“过程精品”的质量方针,不断提高

  质量过程控制的水平和能力,避免或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效益流失,以工作

  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检验批质量,以检验批质量保证分项工

  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

  体工程质量。在保证实现施工项目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的质量成

  本。

  8.2所属施工企业应以“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即

  PDCA循环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8.3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管理目标。项目部应根据企

  业制定的质量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详细策划。

  8.4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制度,使各施工项目的工序质量得到有效

  监控,并应将工序质量与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操作人员或分包方的经济

  利益挂钩,保证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8.5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8.6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计量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1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

  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

  程中不得使用;

  2施工项目应对分包方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

  检查。

  8.7所属施工企业应坚持“样板制”、“三检制”等行之有效的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10/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和方法。

  8.8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充分调动全体

  员工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

  8.9所属施工企业应对在施工程及已竣工项目进行全数的定期质量回访和满意度

  调查,将回访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8.10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已竣工工程质量维修费用的管理,建立已竣工工程质

  量维修费用台账,详细记录每个竣工项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对发生的质

  量通病进行统计分析,制定预防措施。质量保修期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计

  入工程建造成本并抵扣毛利率。

  8.11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质量投诉管理机制。

  1建立投诉台账;

  2重大投诉应立即向企业分管领导报告;

  3及时组织对投诉的调查,确属本企业责任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安排维修;

  4维修后应进行回访,直至用户满意为止。

  8.12施工项目应对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并将项目的质量目标通过合同及质量

  协议分解到每个分包(供)方。

  8.13施工项目必须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1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

  2需进行复检、复试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或复验;

  3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相应记录。

  8.14施工项目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检验与试验工作。

  1依据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制定分部工程检验、试验计划;

  2各项检验、试验均应编制专项方案;

  3严格按批准的检验、试验方案进行检验与试验;

  4规定需由第三方检验的试件,必须送具有相应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8.15施工项目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项目质量管理策划中。

  11/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9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9.1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对下属企业、分支机构、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考核

  制度,按年度或项目周期逐级签订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质量管理目标责任

  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奖罚,使质量

  管理工作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的具体内容

  可根据企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9.2中建股份每年对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从以下

  5个方面进行考

  核与评价: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2工程质量技术管理;

  3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4企业质量管理效果;

  5项目质量管理效果。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表

  2。

  9.3本办法第

  9.2条第

  5款项目质量管理效果又分为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

  量过程管理、项目工程实体质量、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等

  4个子分项。

  9.4中建股份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考

  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担任,考核评价小组由安全质量

  环境部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9.5质量管理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中建股份在对二级次施工企业进行考核时,每个二级次施工企业抽查不少于

  2个子企业或分公司及其

  2个在施项目。二

  级次及三级次施工企业的考评抽查范围可自行确定,但应具有代表性,应能

  够反映企业的质量管理现状。

  9.6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

  内容。

  9.7所属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企业对项目班子的年

  度(目标)考核内容。

  9.8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采取评分的方式并分为

  A、B、C、D四个等级。

  总分为

  100分。

  9.9质量管理

  A级的标准为:

  1全面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

  95以

  上(含

  95);

  12/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2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

  95%以上;

  3考核期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也未发生质量投诉事件。

  9.10质量管理评价

  B级的标准为:

  1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

  85以上;

  2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

  85%以上,95%以下;

  3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且一般质量投诉事

  件均得到圆满处理。

  9.11质量管理评价

  C级的标准为:

  1基本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实际得分在

  70以上;

  2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

  70%以上,85%以下;

  3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一般质量

  事故或质量问题投诉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9.12质量管理评价

  D级的标准为:

  1未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

  70以下;

  2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

  9.13当总分达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但分项的考核合格率达不到相应评价等级标

  准要求时,综合评价降低一个等级。

  9.14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

  5个分项的权重分配为: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10%;

  2工程质量技术管理

  15%;

  3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15%;

  4企业质量管理效果

  10%;

  5项目质量管理效果

  50%。

  9.15每个分项评价分为

  4个等级,分项考评见附表

  2。

  1分项合格率在

  95%以上(含

  95%)的为一级;

  2分项合格率在

  85%至

  94%的为二级;

  3分项合格率在

  70%至

  84%的为三级;

  13/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4分项合格率在在

  70%以下的为四级。

  9.16评分的计算方法:

  综合得分

  =各分项合格率加权总和×100。

  其中:项目质量管理分项的分值=[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合格率×10%+项目质

  量过程管理合格率×20%+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率×50%+项目工程技

  术资料合格率×20%]×100。

  9.17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分值为每年度考核单位对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得分累计的平

  均值。

  9.18总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合格率

  情况的综合性评价。总体评价见附表

  1。

  9.19总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合格率计算,并按实际得分评出评价等级。

  9.20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质量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书面报告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

  10工程质量创奖

  10.1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引导施工项目开展工程质量创奖活动,并以此推动企业

  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使工程质量创奖与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形成良性互动。

  10.2凡拟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工程,无论由何种渠道申报,必须获得中建股

  份优秀项目管理奖。

  10.3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每年对拟使用中建总公司指标参评国家级工程质

  量奖的项目进行筛选。申报指标的分配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确定。

  10.4获得中建股份申报指标的所属二级施工企业应确保申报工程获奖,若获得申

  报指标后未能获奖,每浪费

  1个指标惩罚

  1年申报指标的分配权力。

  10.5对于从有关省(行业)协会自行获得申报指标,且工程已获得中建股份优秀

  项目管理奖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时,中建股份支持其申报,并积极协助其办

  理相关申报手续。

  10.6当工程自行获得申报指标,而未获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且未经中建股

  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或未经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特殊批准时,中

  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11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4/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11.1所属施工企业、项目部均应制定工程质量突发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应定

  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11.2发生突发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1.3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立即逐级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

  11.4发生质量事故后,所属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

  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

  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11.5所属施工企业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及义务;

  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6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

  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

  到处理不放过。

  12奖励与处罚

  12.1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

  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给企业带来

  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处罚。

  12.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集体(项目部),应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应涵盖

  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

  1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质量管

  理考核达到

  A级。

  2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3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

  明使工程质量确有明显提高。

  12.3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

  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3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

  有明显提高;

  15/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4积极推进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有效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12.4对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其企业法定

  代表人、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有关人

  员等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12.5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

  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4.2.2条第

  3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12.6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

  2质量管理考核为

  D级;

  3造成质量事故;

  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5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6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

  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7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12.7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处罚范围:

  1企业领导班子;

  2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3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部门领导;

  4其他相关人员。

  12.8质量管理考核在

  D级的处罚范围:

  1企业主要领导;

  2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3质量保证体系相关部门领导。

  12.9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

  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16/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

  给予撤职、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

  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

  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

  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

  100000~200000元人民币。

  2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

  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给予

  撤职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

  罚力度。

  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

  50000~150000元人民币。

  3较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民事责

  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较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同时应视情

  节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

  50%年薪的经济处罚。

  较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3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

  20000~100000元人民币。

  4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留用或记大过处分,其经济处罚额度不

  应低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亦不应低于

  100000元人民币。

  1/1中建股安字〔2014〕571号,2014.11.21一般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处分,并给予

  扣除

  20%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一般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2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

  10000~50000元人民币。

  5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亦应降级,直至免除。

  降级或免除技术职称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重新申报职称。情节

  严重的在中建股份系统内终身不得从事技术工作。

  13附

  则

  13.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2本办法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18

篇六: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总则

  1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

  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的质量方针,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1.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

  [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1.2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工程建设施工企

  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所属各1.3级各

  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

  (以下简称

  “所

  属施工企业”)及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

  “施工项目”)的质

  量管理工作。

  本办法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1.4是

  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对所属施

  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

  所属施

  工企业(专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5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

  1.6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他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管1.7理规范》

  GB/T50430-2007,努力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

  2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2.12.2术语

  2.3企业——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

  质量管理决策体系——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及相应制度构

  成

  的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及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及其质

  量管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2.4质量监督体系——由企业、项目部质量监督机构、岗位及其监督职责、制度

  等构成的体系。

  2.5质量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质量检验、监督及管理的人员。

  2.6责任工程师——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测量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测量工作的人员。

  2.试验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

  2.材料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材料、设备等物资管理的人员。

  2.1特殊建筑工程——结构体系复杂、技术难度很大或面积超大的群体建筑

  工程、大空间大跨度建筑工程、建筑高度

  2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体系

  3.1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均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

  运行。

  3.2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由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等组

  成。

  3.3所属施工企业均应建立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作为决策机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委员,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3.4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使影响工程质量的直接或间接因素得到有

  效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5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体系对企业、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监督

  责任,确保发挥其监督、监控的职能,并保证产品质量交验前处于合格

  状态。

  3.6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

  实。

  3.所属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项目部均应执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可依

  据实际情况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以补充或完善,若必须单独制定质量

  管理制度时应经过企业批准,并经企业审定后发布实施。

  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4.1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是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全系统工程质

  量管理工作。

  4.2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部门应配置专业齐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

  与其规模相适应。

  4.3所属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应配置质量总监,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

  工阶段,配备相应数量及相应专业的质量工程师,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至少应配备

  2名专职质量工程

  师;

  三万~五万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

  少于

  4人;

  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和特殊建筑工程项目应设置独

  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专职质量工程师应在

  4人以上,并应专业齐全;

  市政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可参考一般建筑工程。若以造价

  计算,三千万造价以下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

  2人,三

  千万造价以上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数量应视情况配置,但必须满足

  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其他类别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的规定。

  4.4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文化程度不低于大专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工程师;

  具有

  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5施工项目的质量工程师应具有上岗资格证书。

  4.6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项目质量工程师进行继续教育

  和考核,每年累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不应少于

  40学时。

  质量管理职责

  5.1所属各级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重要事

  项的决策。其职责是:

  对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

  确定企业中长期质量管理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

  5.2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企业质量管理规划;

  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协调企业质量管理资源的配置;

  召集并主持企业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组织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5.3企业质量分管领导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主

  要职责是:

  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将运行情况向企业质量管理委员

  会或领导小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

  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中长期规划;

  组织制定、审核企业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

  的协调性;

  负责企业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并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组织对所属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

  核、评价;

  组织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并对有关

  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4企业生产分管领导对企业的施工过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的有效运行;

  建立企业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

  参与对质量事故的调查。

  5.5企业技术负责人对企业的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企业质量技术标准及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质量技术创新工作;

  研究、制定解决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保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艺等能够满足质量标

  准的要求;

  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组织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5.6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是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

  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制定企业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质量教育活动;

  制定企业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质量创优滚动计划并监督落实;

  参与编制企业质量技术标准;

  开展施工项目质量策划;

  参加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开展质量检查并监督质量缺陷的整改;

  开展对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活动;

  11负责处理质量投诉及整改;

  12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企业技术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在对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的评审中,确

  保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等满足项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的要求;

  编制本企业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理论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

  技术推广和攻关活动;

  负责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保证其准确性;

  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5.企业经营及合约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施工项目的合同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协调;

  各类分包合同条件均应满足工程总体质量目标的要求

  5.企业项目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督促项目部严格按程序组织施工,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

  5.15.115.125.13督促项目部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督促项目部开展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过程质量管理;

  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选定物资、设备的合格供应商;

  保证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要求。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为施工项目配置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

  组织对企业的全体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

  组织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

  组织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相关培训、考核、取证工

  作。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

  作及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保证国家、行业、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各项

  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的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

  建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召集并主持项目部质量专题会议;

  按规定上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项目质量分管副经理(质量总监)对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及

  工程质量负监督及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制

  度;

  监督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向项目经理及时报告运行中出现

  的问题。

  保证项目质量监督体系有效运行;

  监督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的落实;

  根据项目的质量目标,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策划;

  研究解决项目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

  组织工程各阶段的内部验收工作、外部验收;

  5.145.15是:

  5.165.1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

  组织项目的质量例会;

  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

  11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

  项目生产副经理对项目施工过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

  是:

  严格执行企业各项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参加项目质量例会,对涉及施工过程管理的质量问题监督整改;

  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管理责任。

  其质量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

  保证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满足项目既定的质量目标和分部工程的质

  量标准,并监督方案、技术措施的落实;

  保证试验、检测的数据反映施工质量的真实状态;

  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

  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项目专业工程师是项目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其质量管理职

  责是:

  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编制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并组织交底,使施工操作人员真正

  了解施工方法和工序质量标准;

  依据技术交底文件,实时监控作业人员的工序操作质量;

  施工作业前核实所用材料、设备的质量;

  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监督工序、班组交接检验;

  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返工;

  编制本专业的施工资料,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并与

  施工进度保持同步。

  项目质量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负监督与确认的责任。其职责是:

  5.18是:

  5.195.201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

  接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了解技术及管理要求;

  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工艺、工序质量要求交底到

  位;

  依据对班组的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面进行质量巡查,必要时旁站监

  督;

  协助专业工程师实施对工序质量进行过程控制;

  参加项目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编制质量验收资料;

  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对检验批质量进行验收;

  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

  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日志。

  项目材料工程师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其质量管理职责1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保证其符合物资购买合同的要

  求;

  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参与进场材料、设备的开箱验收,并填写相关记录。

  项目测量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测量成果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其

  质量管理职责是:

  使用合格的测量设备进行各项测量作业;

  严格按批准的测量方案操作;

  真实记录测量成果。

  项目试验工程师对应送第三方的检(试)验工作的真实、有效负责,其

  质量管理职责是:

  严格按有关检(试)验方案取样,保证试件的代表批量符合有关规

  范的规定;

  保证项目部设置的试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保证各类试件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完整、准确填写试件送检单,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总、分包质量管理

  6.1所属施工企业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其承担

  项目的所在地登记注册。

  6.2所属施工企业在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专项协议,进一步明确其承担工程的质量标准、质量过程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

  务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总、分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6.3施工项目应依据分包合同和质量专项协议开展总、分包管理策划,将分包方

  的质量管理纳入总包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总包的质量管理要求。

  6.4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

  件进行审核、审批,保证其满足工程既定的质量目标的需要。

  6.5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应参加分包方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

  底,监督其技术措施、质量标准等交底到位。

  6.6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立即请退出场。

  6.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分包单位、材料设

  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

  量给予高度关注,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

  立即通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使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工程整

  体质量受到重大影响。

  质量技术管理

  7.1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并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

  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等活动。

  7.2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分部工程不得盲目施工。

  7.3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三级交底制度。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

  底;

  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对相关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

  等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交底;

  专业工程师对班组进行施工操作及工序质量标准交底。

  对于项目的创新技术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时,应进行相应的专

  项技术交底,必要时应进行操作示范。

  7.4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工作,确保全面、准确理解设

  计意图。

  7.5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

  修改设计。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以书

  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7.6施工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深化、细化,以满

  足施工的要求。

  7.施工项目应执行或参照执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编制

  管理规程》,建立项目施工资料编制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施

  工资料的编制质量。

  7.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向所属分支机构、施工项目发布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清单。

  7.施工项目应根据企业发布的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清单备齐本项目所涉

  及的所有技术规范、标准、图集。

  8质量过程管理

  8.1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中建股份建造“过程精品”的质量方针,不断提高

  质量过程控制的水平和能力,避免或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效益流失,以

  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检验批质量,以检验批质量保

  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

  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

  在保证实现施工项目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

  控制工程的质量成本。

  8.2所属施工企业应以“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即

  PDCA循环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

  平。

  8.3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管理目标。项目部应根据企

  业制定的质量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详细

  策划。

  8.4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制度,使各施工项目的工序质量得到有效

  监控,并应将工序质量与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操作人员或分包方的经济利益挂钩,保证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8.5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8.6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计量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

  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

  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

  施工项目应对分包方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

  行监督检查。

  8.所属施工企业应坚持“样板制”、“三检制”等行之有效的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和方法。

  8.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充分调动全体

  员工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

  8.所属施工企业应对在施工程及已竣工项目进行全数的定期质量回访和满意

  度调查,将回访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8.1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已竣工工程质量维修费用的管理,建立已竣工工

  程质量维修费用台账,详细记录每个竣工项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对

  发生的质量通病进行统计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质量保修期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计入工程建造成本并抵扣毛利率。

  8.11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质量投诉管理机制。

  建立投诉台账;

  重大投诉应立即向企业分管领导报告;

  及时组织对投诉的调查,确属本企业责任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安排

  维修;

  维修后应进行回访,直至用户满意为止。

  8.12施工项目应对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并将项目的质量目标通过合同及

  质量协议分解到每个分包(供)方。

  8.13施工项目必须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

  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

  需进行复检、复试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样品送交具有相

  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或复验;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相应记

  录。

  8.14施工项目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检验与试验工作。

  依据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制定分部工程检验、试验计划;

  各项检验、试验均应编制专项方案;

  严格按批准的检验、试验方案进行检验与试验;

  规定需由第三方检验的试件,必须送具有相应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

  检验。

  8.15施工项目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项目质量管理策划中。

  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9.1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对下属企业、分支机构、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考核

  制度,按年度或项目周期逐级签订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

  质量管理目标

  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奖

  罚,使质量管理工作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质量管理目标

  责任的具体内容可根据企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9.2中建股份每年对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从以下

  5个方面进行考

  核与评价: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技术管理;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企业质量管理效果;

  项目质量管理效果。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表

  2。

  9.3本办法第条第

  5款项目质量管理效果又分为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量过

  程管理、项目工程实体质量、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等

  4个子分项。

  9.4中建股份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考

  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担任,考核评价小组由安全

  质量环境部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9.5质量管理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中建股份在对二级次施工企业进行考核时,每个二级次施工企业抽查不少于

  2个子企业或分公司及其

  2个在施项

  目。二级次及三级次施工企业的考评抽查范围可自行确定,但应具有代

  表性,应能够反映企业的质量管理现状。

  9.6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

  核内容。

  9.所属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企业对项目班子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9.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采取评分的方式并分为

  A、B、C、D四个等级。

  总分为

  100分。

  9.质量管理

  A级的标准为:

  全面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

  95以上(含

  95%);

  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

  95%以上;

  考核期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也未发生质量投诉事件。

  9.1质量管理评价

  B级的标准为:

  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

  85以上;

  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

  85%以上,95%以下;

  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且一般质量

  投诉事件均得到圆满处理。

  9.11质量管理评价

  C级的标准为:

  基本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实际得

  分在

  70以上;

  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

  70%以上,85%以下;

  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一

  般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投诉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9.12质量管理评价

  D级的标准为:

  未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综合考核

  得分在

  70以下;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

  9.13当总分达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但分项的考核合格率达不到相应评价等

  级标准要求时,综合评价降低一个等级。

  9.14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

  5个分项的权重分配为: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10%;

  9.159.16工程质量技术管理

  15%;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15%;

  企业质量管理效果

  10%;

  项目质量管理效果

  50%。

  每个分项评价分为

  4个等级,分项考评见附表

  2。

  分项合格率在

  95%以上(含

  95%)的为一级;

  分项合格率在

  85%至

  94%的为二级;

  分项合格率在

  70%至

  84%的为三级;

  分项合格率在在

  70%以下的为四级。

  评分的计算方法:

  综合得分

  =各分项合格率加权总和×100。

  其中:项目质量管理分项的分值=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合格率×10%+项

  目质量过程管理合格率×20%+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率×50%+项目工

  程技术资料合格率×20%]×100。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分值为每年度考核单位对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得分累9.17计

  的平均值。

  总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9.18合

  格率情况的综合性评价。总体评价见附表

  1。

  9.19总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合格率计算,并按实际得分评出评价等9.20级。

  1010.110.210.310.410.510.61111.111.211.3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质量管理工作完成

  情况书面报告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

  工程质量创奖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引导施工项目开展工程质量创奖活动,并以此推动

  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使工程质量创奖与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形成良

  性互动。

  凡拟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工程,无论由何种渠道申报,必须获得中

  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

  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每年对拟使用中建总公司指标参评国家级工

  程质量奖的项目进行筛选。申报指标的分配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确

  定。

  获得中建股份申报指标的所属二级施工企业应确保申报工程获奖,若获

  得申报指标后未能获奖,每浪费

  1个指标惩罚

  1年申报指标的分配权力。

  对于从有关省(行业)协会自行获得申报指标,且工程已获得中建股份

  优秀项目管理奖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时,中建股份支持其申报,并积极

  协助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当工程自行获得申报指标,而未获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且未经中

  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或未经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特殊批

  准时,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所属施工企业、项目部均应制定工程质量突发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

  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发生突发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立即逐级如实上

  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

  11.4发生质量事故后,所属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

  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11.5所属施工企业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及义

  务;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

  对隐瞒事故者应加

  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6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

  任人未得到处理不放过。

  12奖励与处罚

  12.1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

  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给

  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处罚。

  12.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集体

  (项目部),应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应

  涵盖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

  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质量管理考核达到

  A级。

  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

  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确有明显提高。

  12.3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

  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

  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积极推进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有效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12.4对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其企业

  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12.512.612.12.12.的有关人员等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

  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14.2.2条第

  3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

  2质量管理考核为

  D级;

  造成质量事故;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导致事

  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处罚范围:

  1企业领导班子;

  2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部门领导;

  其他相关人员。

  质量管理考核在

  D级的处罚范围:

  1企业主要领导;

  2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质量保证体系相关部门领导。

  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

  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及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给予撤职、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

  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

  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

  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

  罚起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

  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

  100000~200000元人民币。

  2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

  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

  给予撤职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应进一

  步加大处罚力度。

  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

  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

  罚额度为

  50000~150000元人民币。

  较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民

  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应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较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同时应

  视情节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

  50%年薪的经济处罚。

  较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

  点为年薪的3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

  罚额度为

  20000~100000元人民币。

  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留用或记大过处分,其经济处罚额

  度不应低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亦不应低于

  100000元人民币。

  一般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应记过处分,并

  给予扣除

  20%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

  附

  处罚力度。

  一般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

  点为年薪的2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

  罚额度为

  10000~50000元人民币。

  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亦应降级,直至

  免除。降级或免除技术职称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重新申报职

  称。情节严重的在中建股份系统内终身不得从事技术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3则13.113.2

篇七: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全面提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系统施工企业的质量

  管理水平,缩小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的不均衡性,实现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家推荐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工程项目的质

  量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

  管理的基本规定,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的基本准则。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

  ,除应执行本条例

  外

  ,还应执行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等。

  但当本条例的要求高于地方法规、规定时,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建股份的质量方针是: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中国

  建筑,服务跨越五洲。

  第

  七

  条

  所属施

  工企业应

  根据

  本企业的实际,积

  极

  贯彻

  Word文档仅限参考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的质量管

  理工作密切结合

  ,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第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运用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

  项新技术”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提高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是中建股份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系统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总部应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

  并配置

  3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分支机

  构、三级次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

  部门,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并应专业齐全。

  第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

  ,并实行动态

  工阶段配备一定数量及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管理:

  20000m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

  1-2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0000m~50000m

  项目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应少于

  3人;

  50000m

  以上的项目应设置

  业配套。第十二条

  4人以上的质量管理部门

  ,并应专

  ,

  所属施工企业应保证工程质量管理队伍的稳定

  不断充实质量管理队伍,鼓励质量管理人员参加

  “质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证,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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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

  ,定期对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企业专职工程质量管

  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专业文化程度不应低于大专学历;

  2.

  专业技术职称不应低于助理工程师;

  3.

  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

  必须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各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

  ,明确企业领导、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等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任

  务、责任和权利

  ,并根据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程质量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

  业(本分支机构)

  的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

  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建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确定

  和配备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企业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的工程质量职责

  ,对本企业的工

  所属施工企业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企业领导

  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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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工程质量教育活动;组织

  本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

  企业总工程师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技术领导

  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技术研

  究工作;研究、制定解决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审核、批准

  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或措施;为工程质量事

  故的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的主

  管部门,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

  实;开展各种质量教育活动;与本企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共同编制

  本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编制本企业年度工程质量创优计划及

  创优滚动计划并负责落实;协助项目制定工程质量策划;参与审

  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参加工程项

  目的各阶段竣工验收;组织对在施工工程的质量检查并督促项目

  对质量缺陷的整改;负责对企业各单位、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考

  核评比;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促进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为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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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

  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负责编制企业的施工工艺标准、质量技

  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

  的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技术推广和攻关活动;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保证;

  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

  经营及合约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签约工程承包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一致;

  强化合约管理,各类总、分包的合约均应以满足工程质量目标为前提;坚决杜绝转包、挂靠、卖牌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质量管理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生产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严格按程序组织施工生产,在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负责施工前向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负责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其它技术文件的要求施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提请项目技术负责人解决;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

  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确定合格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对购入的各类生产材料、设

  备等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使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按照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的决定为项目部配置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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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组织本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质量管理人员培

  训、考核、取证工作;在确定分包或劳务队伍时,负责组织对其人员综合素质等进行考察并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保证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

  中得到贯彻落实;

  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贯彻落实企业总体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

  计划,并主持编制项目的质量计划,确定质量目标;组织项目有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参加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

  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分管副经理(质量总监)的工程质量管理

  职责

  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

  认真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

  章制度;保证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管理程序在项目施工过程

  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根据企业及合同质量目标组织编制质量策

  划;组织项目的质量检查

  ,对质量缺陷组织整改并向项目经理报

  ,研究解决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通

  ,

  告;组织项目的质量专题会议

  病;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

  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

  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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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对项

  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

  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各项规定;

  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并及时上报企业有关部门和技术领导批准;

  组织编制项目质量技术交底文件并进行交底;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质量技术交底的落实

  情况;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

  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技术原因,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质量检查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质量技术交底;每天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施工质量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督;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一检验批进行实测实量,组织内部质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共同对每一检验批进行外部质量验收;发现施工质量

  存在隐患或经检查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项目操作人员开展质量竞赛活动;做好质量工作日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专业施工员(工长)的质量管理职责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负责交接检验;对质量工艺和成

  品保护进行交底;及时安排返工;核实材料来源并督促材料选样送检;做好施工日志;记录并收集本专业的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原始记录),并及时反馈资料员。

  第二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

  究制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而且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

  ,对涉及项目工程质量的技

  ,也要对工程质量

  术、材料、机具、设备、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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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总、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对分包方的选择、评价机制,制定选择、评价的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并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符合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质量管理体系、岗位职责、人力资源管

  理、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等要求。

  第三十二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

  ,在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下

  宜单独

  ,确定

  签订工程质量保证的专项协议

  总、分包在开展质量技术培训、工程质量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

  服务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各方面的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实行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

  ,工程质量由总承

  ,统一工程质量标

  包单位全面负责。

  在项目既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下

  准、技术标准、工艺标准、技术档案编制标准。分包方的各项工

  程质量管理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十四条

  总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

  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使分

  包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全面满足总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

  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

  分包方技术人员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

  第三十六条

  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单位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要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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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将其立即请退出场。

  对于一般性错误并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小时,总包有权对分包

  的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额由总包方根据本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人员的处罚必须由有关人员自

  付罚金,不得由分包企业代付,从而对当事人起到处罚的作用,对其他有关人员起到警示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总包单位应积极鼓励分包方的施工操作人员努

  力学技术,提高施工操作质量。

  对于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管理严格,成品质量好,成本低的分包班组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荣誉或物质奖励。奖金来源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商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合法的联营项目

  ,进入施工阶段后

  ,总包企

  ,分包方必须服从。

  业应严格按上述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包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

  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总包单位应对其施

  设备的质量给予高度关注

  ,当发现工

  ,使其及

  经济关系的施工分包单位、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立即通报业主

  时消除质量隐患

  ,避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第五章

  质量技术管理

  第四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程技术和技术管理

  技术创新及

  QC

  工作,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进步、小组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设计施工图会审工作

  ,

  确保正确理解设计意图。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必须经过有

  关部门的审批

  ,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违反国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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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标准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即时指出,并由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设计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当设计存在问

  ,必须以洽商的图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施工

  题或由于某种原因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

  方式向设计单位提出

  ,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方

  可施工。

  第四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及技术特点

  ,依据设计文件及现场条件编制具有指导性的施

  工组织设计,并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

  ,对重点、特殊的或具有较大

  技术难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措

  施)等专项技术文件。

  1.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或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盲目施

  工。

  2.

  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必须满足现行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

  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依据

  《关于印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大纲〉

  (试行)及〈关于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中建企协字

  [2000]283号)的有关规定

  ,

  认真编制、严格审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方案(措施),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四级技术质量交底制度即:项目负责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进行施工方案、措施交底,施工员对班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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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交底;施工班组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交底。另外

  ,对于项目推

  广应用的新技术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时要进行相应的技

  术质量交底,技术质量交底必须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必要时应组

  织进行操作示范。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时

  ,应

  及时对原定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行审批程序。

  ,对修订部分亦必须履

  第四十七条

  对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

  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

  ,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深化、以满足细部节点施工的要求。

  细化设计,

  第四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

  ,

  使工程技术档案从形成—收集—归档成为完整的体系。不断提高

  工程技术档案的质量

  ,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编目层次分明

  ,内容齐全,

  填写规范,数据真实,应与工程的进度同步。

  第六章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第五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创“过程精品”的项目质量方针,落实过程管理,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

  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在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所属施工企业还应不断加大过程质量控制的力度

  ,减少因返

  工等造成的浪费

  ,在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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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本。

  第五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

  量目标。各项目应根据企业拟定的质量目标对项目的质量及质量

  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策划。

  第五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前既应明确各分部、分

  项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

  ,

  并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

  书。

  第五十三条

  各工程项目应对工程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

  ,

  特别是要将项目的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分包方、每个专业、每个

  作业班组。

  第五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半成品及

  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

  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

  ,需进行复

  检的材料、半成品等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取样送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抓好计量管理

  ,测量、计

  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

  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在工程中不得使用。

  总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

  ,必须对分

  包企业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各项隐蔽工

  程验收工作。

  隐蔽验收之前,各项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质量验收规范

  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地基验槽工作。

  现场的地基验槽必须有监理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代表参加

  ,并在验槽记录上签字。

  如果地基需要处理

  ,亦必须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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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处理后仍须由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验收。

  第五十七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在加强对项目的施工前期质量

  ,必须强化对每道工序质量的检查验

  策划和过程质量控制的同时

  收

  ,建立必要的企业内部工序质量验收制度,并将工序质量与操作人员

  或分包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五十八条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工程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工

  作,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需取样进行检验的样品

  ,

  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1.

  混凝土试块必须在现场浇捣部位取样,严禁在混凝土搅拌台或

  混凝土罐车旁取样。

  2.

  混凝土标养试块必须在标准条件下进行养护,其龄期必须

  为

  28天。

  3.

  抽样检验的取样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

  试件的代表批量必须按实际数量填入试验报告,各项与试验有关的数据亦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其沉降观测工作应有始有终

  ,竣工

  验收资料中应提交具有观测结论的沉降观测报告。

  5.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各项试验、检验与建(构)筑物的使

  用功能密切相关,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并高度重视涉及建

  (构)筑物使用安全的防雷及电气接地、消防、锅炉、压力

  管道等的试验与检验。

  第五十九条所属施工企业应采取“目标管理

  ,

  过程控制

  ,

  阶

  段考核,持续改进

  ”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管理

  ,

  施工项目应加大质量检查的频率和密度

  ,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使工

  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样板制”、“三检制”等都是施工过程动态的质量控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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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应加以坚持和推广。

  第七章

  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

  ,及时掌

  第六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

  ,

  通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对已竣工工程的质量回访

  握企业的工程质量状况

  ,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第六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制

  ,并进行严格考核。

  ,明确

  度,按年度逐级签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

  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

  ,使工程质量管理与各

  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全系统的工程质量检

  查

  ,其重点是各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对检查的结果在系统内部公布。

  第六十三条

  所属

  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本

  ,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其检查重

  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

  点是:

  1.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

  2.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3.在施工程的实体质量水平。

  4.工程技术资料的填写是否规范

  ,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

  ,

  第六十四条

  所属

  施工企业应对已竣工项目进行定期回访

  并对回访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十五条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将每年的工程质量检查

  和工程质量回访情况专题报告中建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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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工程质量创奖

  第六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化、规范化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全体员工开展“创品牌,树形象”的质量创奖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和中建股份公司工程质量创奖活动,以此推动企业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七条

  中建股份设立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以鼓励和表彰通过提高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在工程质量方面取得

  优异成绩的工程项目,同时为提高中建股份公司系统整体工程质量水平树立样板。

  第六十八条

  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作为中建股份系统的工程质量最高奖。凡从中建总公司渠道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首先获得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第六十九条

  中建股份公司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审要求详见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评审细则》。第九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经理部、所属企业必须逐级如实向上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损失。

  第七十一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企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认真勘察。如有必要,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而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更大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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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进行检

  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及义务。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

  励

  ,对那些不重视质量,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和

  个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集体(项目部),

  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

  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并取得显著成绩;

  2.

  质量管理考核达到A级。

  3.

  在工程质量创优、创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市)、部级

  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4.

  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七十六条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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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3.

  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七十七条

  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符合

  14.2.2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七十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

  ,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

  ,其企业法人或总经理主管领导、质量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等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

  处分:

  1.

  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

  2.

  质量管理考核在C级(含C级)以下;

  3.

  违反有关技术或操作规程的规定,造成质量事故;

  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5.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6.

  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7.

  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十条

  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内

  容的处罚范围:

  1.

  企业领导班子

  2.

  企业分管领导

  3.

  质量管理部门领导

  4.

  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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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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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质量管理考核在

  C级以下的处罚范围:

  1.

  企业主要领导

  2.

  企业分管领导

  3.

  影响考核分数的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八十二条

  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经济处罚视事故等级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定

  ,一般在

  300~100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罚。

  2.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

  3.

  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现任职务及技术职称亦应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降级或撤消。

  4.

  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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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

  中国建筑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总

  则

  1.1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的质量方针,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编制。

  1.3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与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1.4本办法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与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是所属施工企业与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与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所属施工企业(专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5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他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1.6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GB/T50430-2007,努力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1.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术语

  2.1企业——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

  2.2质量管理决策体系——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与相应制度构成的体系。

  2.3质量保证体系——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与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与其质1/1量管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2.4质量监督体系——由企业、项目部质量监督机构、岗位与其监督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2.5质量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书的质量检验、监督与管理的人员。

  2.6责任工程师——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测量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测量工作的人员。

  2.试验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书,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

  2.材料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材料、设备等物资管理的人员。

  2.1特殊建筑工程——结构体系复杂、技术难度很大或面积超大的群体建筑工程、大空间大跨度建筑工程、建筑高度2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工程等。

  质量管理体系

  3.1所属施工企业与施工项目均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3.2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由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等组成。

  3.3所属施工企业均应建立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委员,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3.4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使影响工程质量的直接或间接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5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体系对企业、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监督责任,确保发挥其监督、监控的职能,并保证产品质量交验前处于合格状态。

  3.6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3.所属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项目部均应执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可依据实际情况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以补充或完善,若必须单独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时应经过企业批准,并经企业审定后发布实施。

  2/1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4.1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是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全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4.2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部门应配置专业齐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与其规模相适应。

  4.3所属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应配置质量总监,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相应数量与相应专业的质量工程师,并实行动态管理。

  1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质量工程师;

  2三万~五万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4人;

  3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和特殊建筑工程项目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专职质量工程师应在4人以上,并应专业齐全;

  4市政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可参考一般建筑工程。若以造价计算,三千万造价以下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2人,三千万造价以上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数量应视情况配置,但必须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5其他类别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4.4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文化程度不低于大专学历;

  2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工程师;

  3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5施工项目的质量工程师应具有上岗书。

  4.6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项目质量工程师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每年累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不应少于40学时。

  质量管理职责

  5.1所属各级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重要事项的决策。其职责是:

  3/1对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

  2确定企业中长期质量管理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

  5.2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企业质量管理规划;

  2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协调企业质量管理资源的配置;

  召集并主持企业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5组织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5.3企业质量分管领导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将运行情况向企业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

  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中长期规划;

  3组织制定、审核企业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性;

  4负责企业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并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组织对所属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

  6组织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4企业生产分管领导对企业的施工过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的有效运行;

  2建立企业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

  3参与对质量事故的调查。

  5.5企业技术负责人对企业的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企业质量技术标准与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质量技术创新工作;

  3研究、制定解决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4/14保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艺等能够满足质量标准的要求;

  5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组织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5.6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是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2制定企业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3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质量教育活动;

  4制定企业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与质量创优滚动计划并监督落实;

  5参与编制企业质量技术标准;

  6开展施工项目质量策划;

  7参加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8开展质量检查并监督质量缺陷的整改;

  9开展对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10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活动;

  11负责处理质量投诉与整改;

  12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企业技术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在对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的评审中,确保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等满足项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的要求;

  2编制本企业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3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理论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技术推广和攻关活动;

  4负责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保证其准确性;

  5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支持;

  6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5.企业经营与合约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施工项目的合同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协调;

  5/12各类分包合同条件均应满足工程总体质量目标的要求。

  5.企业项目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督促项目部严格按程序组织施工,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

  2督促项目部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督促项目部开展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过程质量管理;

  4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1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选定物资、设备的合格供应商;

  2保证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和工程设计的要求。

  5.1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1为施工项目配置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

  2组织对企业的全体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

  3组织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

  4组织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相关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5.12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与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保证国家、行业、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与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的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

  2建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3召集并主持项目部质量专题会议;

  4按规定上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5.13项目质量分管副经理(质量总监)对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与工程质量负监督与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与管理制度;

  2监督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向项目经理与时报告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项目质量监督体系有效运行;

  4监督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的落实;

  6/15根据项目的质量目标,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策划;

  6研究解决项目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

  7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部验收工作、外部验收;

  8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

  9组织项目的质量例会;

  10与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

  11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

  5.14项目生产副经理对项目施工过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严格执行企业各项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参加项目质量例会,对涉与施工过程管理的质量问题监督整改;

  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15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管理责任。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

  2保证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满足项目既定的质量目标和分部工程的质量标准,并监督方案、技术措施的落实;

  3保证试验、检测的数据反映施工质量的真实状态;

  4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

  5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16项目专业工程师是项目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1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编制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并组织交底,使施工操作人员真正了解施工方法和工序质量标准;

  3依据技术交底文件,实时监控作业人员的工序操作质量;

  4施工作业前核实所用材料、设备的质量;

  5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7/16监督工序、班组交接检验;

  7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返工;

  8编制本专业的施工资料,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并与施工进度保持同步。

  5.1项目质量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负监督与确认的责任。其职责是:

  1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

  接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了解技术与管理要求;

  3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工艺、工序质量要求交底到位;

  依据对班组的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面进行质量巡查,必要时旁站监督;

  5协助专业工程师实施对工序质量进行过程控制;

  6参加项目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编制质量验收资料;

  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对检验批质量进行验收;

  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日志。

  5.1项目材料工程师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保证其符合物资购买合同的要求;

  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参与进场材料、设备的开箱验收,并填写相关记录。

  5.1项目测量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测量成果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其质量管理职责是:

  使用合格的测量设备进行各项测量作业;

  严格按批准的测量方案操作;

  真实记录测量成果。

  5.2项目试验工程师对应送第三方的检(试)验工作的真实、有效负责,其8/1质量管理职责是:

  严格按有关检(试)验方案取样,保证试件的代表批量符合有关规的规定;

  保证项目部设置的试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规的规定;

  保证各类试件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完整、准确填写试件送检单,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总、分包质量管理

  6.1所属施工企业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其承担项目的所在地登记注册。

  6.2所属施工企业在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专项协议,进一步明确其承担工程的质量标准、质量过程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总、分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6.3施工项目应依据分包合同和质量专项协议开展总、分包管理策划,将分包方的质量管理纳入总包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总包的质量管理要求。

  6.4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审批,保证其满足工程既定的质量目标的需要。

  6.5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应参加分包方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监督其技术措施、质量标准等交底到位。

  6.6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与时解除分包合同并立即请退出场。

  6.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给予高度关注,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立即通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使其与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工程整体质量受到重大影响。

  质量技术管理

  7.1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并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等活动。

  9/17.2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分部工程不得盲目施工。

  7.3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三级交底制度。

  1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2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对相关专业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交底;

  3专业工程师对班组进行施工操作与工序质量标准交底。

  对于项目的创新技术以与重大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时,应进行相应的专项技术交底,必要时应进行操作示。

  7.4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工作,确保全面、准确理解设计意图。

  7.5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7.6施工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深化、细化,以满足施工的要求。

  7.施工项目应执行或参照执行《中国建筑股份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编制管理规程》,建立项目施工资料编制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施工资料的编制质量。

  7.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向所属分支机构、施工项目发布现行有效的技术规、标准、图集清单。

  7.施工项目应根据企业发布的现行技术规、标准、图集清单备齐本项目所涉与的所有技术规、标准、图集。

  质量过程管理

  8.1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中建股份建造“过程精品”的质量方针,不断提高质量过程控制的水平和能力,避免或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效益流失,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检验批质量,以检验批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在保证实现施工项目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的质量成本。

  10/18.2所属施工企业应以“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即PDCA循环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8.3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管理目标。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详细策划。

  8.4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制度,使各施工项目的工序质量得到有效监控,并应将工序质量与施工项目的专业工程师、操作人员或分包方的经济利益挂钩,保证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8.5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与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8.6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计量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

  施工项目应对分包方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8.所属施工企业应坚持“样板制”、“三检制”等行之有效的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

  8.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

  8.所属施工企业应对在施工程与已竣工项目进行全数的定期质量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将回访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8.1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已竣工工程质量维修费用的管理,建立已竣工工程质量维修费用台账,详细记录每个竣工项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对发生的质量通病进行统计分析,制定预防措施。质量保修期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计入工程建造成本并抵扣毛利率。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质量投诉管理机制。

  1建立投诉台账;

  2重大投诉应立即向企业分管领导报告;

  3与时组织对投诉的调查,确属本企业责任的质量问题必须与时安排维修;

  8.1111/14维修后应进行回访,直至用户满意为止。

  8.12施工项目应对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并将项目的质量目标通过合同与质量协议分解到每个分包(供)方。

  施工项目必须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材料、半成品与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

  需进行复检、复试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或复验;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时清退出场,并做相应记录。

  8.14施工项目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检验与试验工作。

  依据相关规与设计要求制定分部工程检验、试验计划;

  各项检验、试验均应编制专项方案;

  严格按批准的检验、试验方案进行检验与试验;

  规定需由第三方检验的试件,必须送具有相应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8.15施工项目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项目质量管理策划中。

  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8.139.1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对下属企业、分支机构、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按年度或项目周期逐级签订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奖罚,使质量管理工作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的具体容可根据企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9.2中建股份每年对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考核与评价: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2工程质量技术管理;

  3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4企业质量管理效果;

  12/15项目质量管理效果。

  具体考核容详见附表2。

  9.3本办法第9.2条第5款项目质量管理效果又分为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量过程管理、项目工程实体质量、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等4个子分项。

  9.4中建股份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担任,考核评价小组由安全质量环境部有关人员与专家组成。

  9.5质量管理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中建股份在对二级次施工企业进行考核时,每个二级次施工企业抽查不少于2个子企业或分公司与其2个在施项目。二级次与三级次施工企业的考评抽查围可自行确定,但应具有代表性,应能够反映企业的质量管理现状。

  9.6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容。

  9.所属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应列入企业对项目班子的年度(目标)考核容。

  9.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采取评分的方式并分为A、B、C、D四个等级。总分为100分。

  9.质量管理A级的标准为:

  1全面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95以上(含95%);

  2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95%以上;

  3考核期未发生质量事故,也未发生质量投诉事件。

  9.1质量管理评价B级的标准为:

  1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85以上;

  2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85%以上,95%以下;

  3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且一般质量投诉事件均得到圆满处理。

  9.11质量管理评价C级的标准为:

  1基本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实际得分13/1在70以上;

  2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70%以上,85%以下;

  3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一般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投诉能得到与时妥善处理。

  9.12质量管理评价D级的标准为:

  1未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70以下;

  2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

  9.13当总分达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但分项的考核合格率达不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要求时,综合评价降低一个等级。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5个分项的权重分配为: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10%;

  2工程质量技术管理15%;

  3工程质量过程管理15%;

  4企业质量管理效果10%;

  5项目质量管理效果50%。

  9.15每个分项评价分为4个等级,分项考评见附表2。

  1分项合格率在95%以上(含95%)的为一级;

  2分项合格率在85%至94%的为二级;

  3分项合格率在70%至84%的为三级;

  4分项合格率在在70%以下的为四级。

  9.16评分的计算方法:

  综合得分

  =各分项合格率加权总和×100。

  其中:项目质量管理分项的分值=[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合格率×10%+项目质量过程管理合格率×20%+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率×50%+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合格率×20%]×100。

  9.1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分值为每年度考核单位对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得分累计的平均值。

  9.1414/19.1总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合格率情况的综合性评价。总体评价见附表1。

  9.19.2总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合格率计算,并按实际得分评出评价等级。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质量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

  10.1工程质量创奖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引导施工项目开展工程质量创奖活动,并以此推动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使工程质量创奖与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形成良性互动。

  10.2凡拟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工程,无论由何种渠道申报,必须获得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

  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每年对拟使用中建总公司指标参评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项目进行筛选。申报指标的分配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确定。

  获得中建股份申报指标的所属二级施工企业应确保申报工程获奖,若获得申报指标后未能获奖,每浪费1个指标惩罚1年申报指标的分配权力。

  对于从有关省(行业)协会自行获得申报指标,且工程已获得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与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时,中建股份支持其申报,并积极协助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当工程自行获得申报指标,而未获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且未经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或未经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特殊批准时,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10.310.410.510.61111.1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所属施工企业、项目部均应制定工程质量突发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发生突发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立即逐级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

  发生质量事故后,所属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15/1911.211.311.4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11.5所属施工企业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与义务;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处理不放过。

  1212.1奖励与处罚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处罚。

  12.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集体(项目部),应给予奖励,奖励围应涵盖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

  1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容,质量管理考核达到A级。

  2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3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确有明显提高。

  12.3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3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4积极推进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有效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12.4对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其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质量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等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16/1911.612.5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4.2.2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12.6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容;

  2质量管理考核为D级;

  3造成质量事故;

  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与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5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6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7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12.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容的处罚围:

  1企业领导班子;

  2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3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部门领导;

  4其他相关人员。

  12.质量管理考核在D级的处罚围:

  1企业主要领导;

  2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3质量保证体系相关部门领导。

  12.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给予撤职、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17/1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100000~200000元人民币。

  2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

  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领导应记大过,同时给予撤职处分,并给予扣除全部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重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5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50000~150000元人民币。

  3较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应包括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较大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领导应记过,同时应视情节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并给予扣除50%年薪的经济处罚。

  较大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3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20000~100000元人民币。

  4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作开除留用或记大过处分,其经济处罚额度不应低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亦不应低于100000元人民币。

  一般质量事故的二、三级次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领导应记过处分,并给予扣除20%年薪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一般质量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视其所负责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18/1开除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额度,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起点为年薪的20%,直至扣除全部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或岗位,处罚额度为10000~50000元人民币。

  5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亦应降级,直至免除。降级或免除技术职称的人员五年不得晋升职称或重新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在中建股份系统终身不得从事技术工作。

  1313.113.2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9/19

篇九:中建股份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企业()对企业的施工过程

  胜翔建设XX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全面提高胜翔建设XX(以下简称胜翔建设)系统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缩小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的不均衡性,实现质量管理的规X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推荐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X》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X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XX胜翔建设XX与其所属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是胜翔建设对所属施工企业与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的基本准则。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除应执行本条例外,还应执行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等。但当本条例的要求高于地方法规、规定时,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胜翔建设的质量方针是:精心施工,预防监控,诚信至上,以人为本,追求卓越。

  第七条胜翔建设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积极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密

  切结合,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第八条胜翔建设应积极运用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提高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胜翔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是胜翔建设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系统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总部应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并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三级次施工企业与其分支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应专业齐全。

  第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一定数量与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并实行动态管理:

  20000m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1-2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0000m~50000m项目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应少于3人;

  50000m以上的项目应设置4人以上的质量管理部门,并应专业配套。

  第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保证工程质量管理队伍的稳定,不断充实质量管理队伍,鼓励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质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证,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2222格,定期对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企业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文化程度不应低于大专学历;

  2.专业技术职称不应低于助理工程师;

  3.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必须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各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等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并根据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程质量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本分支机构)的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建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确定和配备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企业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的工程质量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本企业

  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工程质量教育活动;组织本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

  企业总工程师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技术研究工作;研究、制定解决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审核、批准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或措施;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开展各种质量教育活动;与本企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本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编制本企业年度工程质量创优计划与创优滚动计划并负责落实;协助项目制定工程质量策划;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参加工程项目的各阶段竣工验收;组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并督促项目对质量缺陷的整改;负责对企业各单位、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促进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为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其职责是:

  组织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负责编制企业的施工工艺标准、质量技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技术推广和攻关活动;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保证;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

  经营与合约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签约工程承包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一致;强化合约管理,各类总、分包的合约均应以满足工程质量目标为前提;坚决杜绝转包、挂靠、卖牌与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质量管理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生产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严格按程序组织施工生产,在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负责施工前向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负责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X、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与其它技术文件的要求施工,发现问题与时处理或提请项目技术负责人解决;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确定合格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对购入的各类生产材料、设备等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使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X和工程设计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按照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的决定为项目部配置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

  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组织本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证工作;在确定分包或劳务队伍时,负责组织对其人员综合素质等进行考察并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保证国家、行业、地方与企业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贯彻落实企业总体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主持编制项目的质量计划,确定质量目标;组织项目有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参加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与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分管副经理(质量总监)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

  认真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X与规章制度;保证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管理程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根据企业与合同质量目标组织编制质量策划;组织项目的质量检查,对质量缺陷组织整改并向项目经理报告;组织项目的质量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与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X的各项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并与时上报企业有关部门和技术领导批准;组织编制项目质量技术交底文件并进行交底;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质量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技术原因,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与防X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质量检查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质量技术交底;每天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施工质量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督;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一检验批进行实测实量,组织内部质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共同对每一检验批进行外部质量验收;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项目操作人员开展质量竞赛活动;做好质量工作日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专业施工员(工长)的质量管理职责

  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负责交接检验;对质量工艺和成品保护进行交底;与时安排返工;核实材料来源并督促材料选样送检;做好施工日志;记录并收集本专业的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原始记录),并与时反馈资料员。

  第二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涉与项目工程质量的技术、材料、机具、设备、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也要对工程质

  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项目部总、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对分包方的选择、评价机制,制定选择、评价的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并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符合《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X》中有关质量管理体系、岗位职责、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等要求。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与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宜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保证的专项协议,在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确定总、分包在开展质量技术培训、工程质量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各方面的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实行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在项目既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统一工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工艺标准、技术档案编制标准。分包方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十四条

  总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使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全面满足总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分包方技术人员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

  第三十六条

  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单位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要其赔偿经济损

  失外,必须与时解除分包合同并将其立即请退出场。

  对于一般性错误并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小时,总包有权对分包的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额由总包方根据本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人员的处罚必须由有关人员自付罚金,不得由分包企业代付,从而对当事人起到处罚的作用,对其他有关人员起到警示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总包单位应积极鼓励分包方的施工操作人员努力学技术,提高施工操作质量。对于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管理严格,成品质量好,成本低的分包班组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荣誉或物质奖励。奖金来源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商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合法的联营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后,总包企业应严格按上述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包管理,分包方必须服从。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给予高度关注,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立即通报业主,使其与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第五章

  质量技术管理

  第四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程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与QC小组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设计施工图会审工作,确保正确理解设计意图。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国

  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即时指出,并由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设计施工图与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由于某种原因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以洽商的方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与技术特点,依据设计文件与现场条件编制具有指导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重点、特殊的或具有较大技术难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措施)等专项技术文件。

  1.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或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盲目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与行业的规定,必须满足现行技术规X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所属项目部认真编制、严格审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规X的四级技术质量交底制度即:项目负责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进行施工方案、措施交底,施工员对班组进行施工交底;施工班组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交底。另外,对于项目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以与重大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时要进行相应的技术质量交底,技术质量交底必须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要

  时应组织进行操作示X。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时,应与时对原定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对修订部分亦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与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深化、细化设计,以满足细部节点施工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使工程技术档案从形成—收集—归档成为完整的体系。不断提高工程技术档案的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编目层次分明,内容齐全,填写规X,数据真实,应与工程的进度同步。

  第六章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第五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创“过程精品”的项目质量方针,落实过程管理,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在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所属施工企业还应不断加大过程质量控制的力度,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浪费,在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

  第五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目标。各项目应根据企业拟定的质量目标对项目的质量与质量

  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策划。

  第五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前既应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第五十三条各工程项目应对工程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特别是要将项目的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分包方、每个专业、每个作业班组。

  第五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半成品与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材料、半成品与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需进行复检的材料、半成品等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取样送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抓好计量管理,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总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必须对分包企业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各项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隐蔽验收之前,各项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质量验收规X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地基验槽工作。现场的地基验槽必须有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代表参加,并在验槽记录上签字。如果地基需要处理,亦必须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后仍须由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验收。

  第五十七条所属施工企业应在加强对项目的施工前期质量策

  划和过程质量控制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每道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建立必要的企业内部工序质量验收制度,并将工序质量与操作人员或分包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五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工程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工作,严格按有关规X、规程的要求进行。需取样进行检验的样品,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1.混凝土试块必须在现场浇捣部位取样,严禁在混凝土搅拌台或混凝土罐车旁取样。

  2.混凝土标养试块必须在标准条件下进行养护,其龄期必须为28天。

  3.抽样检验的取样率必须符合有关规X、规程的规定,试件的代表批量必须按实际数量填入试验报告,各项与试验有关的数据亦必须符合相关规X的要求。

  4.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其沉降观测工作应有始有终,竣工验收资料中应提交具有观测结论的沉降观测报告。

  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各项试验、检验与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密切相关,必须严格按有关规X、规程进行,并高度重视涉与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防雷与电气接地、消防、锅炉、压力管道等的试验与检验。

  第五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采取“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管理,施工项目应加大质量检查的频率和密度,发现问题与时改进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样板制”、“三检制”等都是施工过程动态的质量控制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应加以坚持和推广。

  第七章

  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通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对已竣工工程的质量回访,与时掌握企业的工程质量状况,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第六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按年度逐级签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工程质量管理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全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查,其重点是各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对检查的结果在系统内部公布。

  第六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检查重点是:

  1.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

  2.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3.在施工程的实体质量水平。

  4.工程技术资料的填写是否规X,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

  第六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对已竣工项目进行定期回访,并对回访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十五条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将每年的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回访情况专题报告胜翔建设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

  第八章

  工程质量创奖

  第六十六条所属施工企业应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X化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全体员工开展“创品牌,树形象”的质量创奖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和胜翔建设公司工程质量创奖活动,以此推动企业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七条胜翔建设设立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以鼓励和表彰通过提高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在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工程项目,同时为提高胜翔建设公司系统整体工程质量水平树立样板。

  第六十八条

  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作为胜翔建设系统的工程质量最高奖。凡从中建总公司渠道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首先获得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

  第六十九条胜翔建设公司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审要求详见《胜翔建设XX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评审细则》。

  第九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经理部、所属企业必须逐级如实向上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损失。

  第七十一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企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认真勘察。如有必要,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而危与人身安全或造成更大财产的损失。

  第七十二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

  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与义务。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四条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那些不重视质量,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集体(项目部),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并取得显著成绩;

  2.质量管理考核达到A级。

  3.在工程质量创优、创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市)、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4.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七十六条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3.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

  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七十七条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符合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七十八条对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其企业法人或总经理主管领导、质量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等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七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

  2.质量管理考核在C级(含C级)以下;

  3.违反有关技术或操作规程的规定,造成质量事故;

  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与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5.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6.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7.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十条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处罚X围:

  1.企业领导班子

  2.企业分管领导

  3.质量管理部门领导

  4.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十一条质量管理考核在C级以下的处罚X围:

  1.企业主要领导

  2.企业分管领导

  3.影响考核分数的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八十二条

  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经济处罚视事故等级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定,一般在300~100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罚。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

  3.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现任职务与技术职称亦应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降级或撤消。

  4.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胜翔建设所属各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由胜翔建设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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